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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告
元闊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洛菲
被告
簡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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