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本件係屬非財產之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揭期限內繳納。
㈡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