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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60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相對人
奕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債務人
甲○○原名黃俞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伍萬元,及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60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1 │94年11月3日 │17,450,000元 │96年8月6日 │ │ │├─┼──────────┼─────────┼──────────┼────────┼──┤│2 │95年8月18日 │6,000,000元 │96年8月6日 │ │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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