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60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凌勝康
- 相對人
- 奕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債務人
- 甲○○原名黃俞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伍萬元,及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60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1 │94年11月3日 │17,450,000元 │96年8月6日 │ │ │├─┼──────────┼─────────┼──────────┼────────┼──┤│2 │95年8月18日 │6,000,000元 │96年8月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