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展億礦業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3日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月15日,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