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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傅運松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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