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傅運松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