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著有明文。復按,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從而,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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