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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著有明文。復按,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從而,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1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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