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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

違反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私酒,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酒金門高梁酒叁佰捌拾貳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私酒金門高梁酒三百八十二瓶,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二六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菸酒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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