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2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告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7年1月3日中午12時許」以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雖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