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呂桂香
- 被告
- 林雪芬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再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27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