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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呂桂香
被告
林雪芬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再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27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1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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