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小字第20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207號
- 原告
- 吳宏章
- 被告
- 劉淑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玥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