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宜簡字第4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被告
- 陳東昇
陳進東
陳林阿雪
陳東榮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東昇對原告負有債務,至民國106年2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396,882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被告陳東昇之父即被繼承人陳乾鐘死亡後留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及其他未知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告陳東昇恐辦理繼承登記後遭原告催討,竟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陳進東、陳林阿雪、陳東榮及陳芬蘭合意僅由被告陳進東、陳東榮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而登記為所有人,被告陳東昇則不為登記,其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陳東昇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陳進東等人,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陳東昇、陳進東、陳林阿雪、陳東榮及陳芬蘭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及被告陳進東、陳東榮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及被告陳進東、陳東榮應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100年2月8日之分割繼承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271號裁判要旨)。又「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見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此乃因繼承之拋棄,係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之一身專屬權利,且非單純權利之拋棄,兼具有義務之免除,自不容債權人以其侵害屬於財產權性質之債權為由,而撤銷債務人行使具有一身專屬權利性質之拋棄繼承之法律行為,先此敘明。
三、經查,被告陳東昇尚積欠原告396,882元及利息,屢經催討未獲清償,嗣被告等就被繼承人陳乾鐘所遺留之系爭不動產成立遺產分割協議,協議由被告陳進東、陳東榮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並於100年2月8日以分割繼承之登記原因而登記為所有人等情,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帳務明細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然查,遺產之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就繼承之遺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且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非單一繼承人之無償行為,而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裁判要旨及決議所示,就繼承之全部拋棄,債權人尚且不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則舉重以明輕,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自亦不容債權人依該規定行使撤銷權。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內容,於法律上屬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種類 │財產所在地或│權利範圍 │ │號│ │名稱 │ │ ├─┼───┼──────┼─────┤ │1 │土地 │宜蘭縣永同段│全部 │ │ │ │146地號 │ │ ├─┼───┼──────┼─────┤ │2 │土地 │宜蘭縣永同段│全部 │ │ │ │247地號 │ │ ├─┼───┼──────┼─────┤ │3 │土地 │宜蘭縣永同段│全部 │ │ │ │318地號 │ │ ├─┼───┼──────┼─────┤ │4 │土地 │宜蘭縣永同段│全部 │ │ │ │149-1地號 │ │ ├─┼───┼──────┼─────┤ │5 │土地 │宜蘭縣永結段│全部 │ │ │ │628地號 │ │ ├─┼───┼──────┼─────┤ │6 │土地 │宜蘭縣永結段│6分之1 │ │ │ │979地號 │ │ ├─┼───┼──────┼─────┤ │7 │土地 │宜蘭縣永結段│6分之1 │ │ │ │980地號 │ │ ├─┼───┼──────┼─────┤ │8 │土地 │宜蘭縣永結段│全部 │ │ │ │987地號 │ │ ├─┼───┼──────┼─────┤ │9 │土地 │宜蘭縣永結段│全部 │ │ │ │197地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