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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謝清彥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業於111年5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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