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謝清彥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業於111年5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