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 原告
- 謝諒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