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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再審原告
謝諒獲
再審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及第274 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及第274 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泛稱引用原告歷審及歷次所提狀紙,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次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 款定有明文。再審原告前於95年4 月19日以「NBA (National Bar)全國律師」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國內外仲裁等服務,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48023 號商標。嗣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9 月10日中台異字第96044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7 日經訴字第0990605765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再審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駁回原告之訴,其不服再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判字第53 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其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為再審被告,其以訴願決定機關以外之人為被告及參加人(如附件所示),顯非適法,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被 告 林誠二
  被 告 游瑞德
  被 告 王文智
  被 告 朱義旭
  被 告 段重民
  被 告 楊照彥
  被 告 鮑娟
  被 告 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被  告 NBA Properties, Inc.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Inc. 全國籃
        球協會公司
  被 告 David sterm 史特恩
  被 告 理律法律事務所
  被 告 李念祖
  被 告 陳長文
  被 告 蔡瑞森
  被 告 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全國拳擊協會
  被 告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全國律師協會
  被 告 National Band Association 全國樂隊協會
  被 告 National Book Awards 全國書籍獎項
  被 告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國古物會
  被 告 National Brownfield Association
  被 告 National Adult Baseball Association 全國成人
       棒球協會
  被 告 Hispanic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被 告 Houston Northwest Bar Association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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