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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全研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毓英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 月18日以「四驅動對位對準平台」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旋於同年7 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620098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1950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騰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項、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0 年6 月16日(99)智專三( 一)05017字第099209521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5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山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山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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