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全研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毓英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 月18日以「四驅動對位對準平台」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旋於同年7 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620098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1950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騰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項、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0 年6 月16日(99)智專三( 一)05017字第099209521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5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山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山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