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民國100年9月8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秉儀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輔佐人
- 李建和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聖賢
- 參加人
- 張永全
李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76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12月23日以「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222250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781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張永全、李承駿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9日(99)智專三(三)05053字第09920784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76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系爭專利與證據1比對分析:
⒈就其結構比對:
①系爭專利之控制器12固設於油循環模溫控制機台上,具有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溫度設定器與溫度表之設置,與證據1該電路控制箱2內設有一開關5與警報器9,且電路控制箱線路延伸並外跨過連接於機身內之控制開關者(專利範圍第1項內容),比對結果不相同。
②系爭專利為一種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包括模具及含設油箱之管路連接,油箱裝有熱媒油,其中以管路連接至模具形成迴路,以便熱媒油流通其中,與證據1於其說明書中及專利範圍中未見有相同之構件及其連接管路,比對結果不相同。
③系爭專利之冷卻器固設於加熱器與熱媒循環泵後端之連接油箱管路上,以便冷卻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降溫,與證據1該機身8後面分別設有冷卻水出口閥21、冷卻水入口閥13、排水口閥23、壓縮空氣入口閥24及開關閥16、18可供模具17、空壓機11及冷卻水塔12銜接(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行),比對結果不相同。
④系爭專利之加熱器可以產生熱源,固設於油箱一側之管路上;熱媒循環泵固設於油箱之管路另一端,可以抽動管路上之熱媒油流動於管路上,與證據1機身內設有一加熱器、逆止閥、電磁閥及馬達管路相互連結並延伸置於機身後面,比對結果不相同。
⑤系爭專利之電磁閥是一管路控制閥件,固設於管路及空壓管中;冷卻水管是冷卻水進出的管路,其中冷卻水管與冷卻器連接;空壓管是供壓縮空氣流動的管路,固設於單向閥後端;又該單向閥可管控油箱之管路的熱媒油作單向流動,固設於冷卻器之連接管路與熱媒循環泵連接管路兩者連接點的後端,另在空壓管之電磁閥後端亦設置一單向閥,與證據1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該壓縮空氣入口閥經電磁閥連接於逆止閥並分別相通於馬達與加熱器及開關閥,而該開關閥一端可接至模具再藉由模具接回機身上之開關閥,其開關閥分別連接設有電磁閥與逆止閥且電磁閥接至冷卻水出口閥而逆止閥串通於加熱器與馬達並連接排水口閥、冷卻水入口閥,比對結果不相同。
⒉就其功效比對:
①系爭專利之控制器12具有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溫度設定器與溫度表之設置,與證據1藉由電控箱之設定溫度可顯示故障情況或顯示過載警報,進而保護與強制冷卻控制模具溫度達水循環溫度降低之功能性者(其說明書第6頁第8行),比對結果應用手法不相同。
②系爭專利油箱裝有熱媒油,以管路連接至模具形成迴路,以便熱媒油流通其中,藉由該控制器連接,可以產生熱源將模具加溫,當過熱時由繞經冷卻器之冷卻水強制冷卻降溫,達到模具溫度精準控制,並設有空壓管以便更換模具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中,單向閥可管控熱媒油及空氣作單向流動,手動閥係為方便維修之用,與證據1該壓縮空氣入口閥經電磁閥連接於逆止閥並分別相通於馬達與加熱器及開關閥,開關閥一端可接至模具再藉由模具接回機身上之開關閥,其開關閥分別連接設有電磁閥與逆止閥且電磁閥接至冷卻水出口閥而逆止閥串通於加熱器與馬達並連接排水口閥、冷卻水入口閥,藉由模溫控制機之控制閥可強制冷卻,並精確控制模溫有效降低或穩定水的溫度,同時利用壓差原理使管路冷卻水排出使模具管路自動排氣而達成模具吹乾效果,比對結果技術特徵完全不同。
③系爭專利之冷卻器是一冷卻裝置,固設於加熱器與熱媒循環泵後端之連接油箱管路上,以便冷卻時可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降溫。與證據1參閱其說明書第3圖、第4圖及第5圖所示,比對結果其中最明顯之差異處為油箱1及其應用技術特徵,已明顯分屬不同之技術領域。
④證據1未設有如系爭專利之熱油加熱器,比對結果不相同。
㈡系爭專利與證據2比對分析:
⒈就其結構比對:證據2之模溫控制包含一儲存熱媒油之膨脹油箱,以及可將熱媒油泵送至一排油管送至模具內之一齒輪泵,流經模具之熱媒油經一回流管送回齒輪泵,以形成一供油回路,位於排油管及回油管間設有一控制熱媒油溫度之溫控系統。系爭專利之油箱1未見有同引證案膨脹油箱之構造兩者構造特徵完全不相同。
⒉就其功效比對:系爭專利其特徵在於油箱裝有熱媒油,其中以管路連接至模具形成迴路,以便熱媒油流通其中,藉由該控制器連接,可以產生熱源將模具加溫,當過熱時由繞經冷卻器之冷卻水強制冷卻降溫,達到模具溫度精準控制,使模具產生之產品良率提高之目的;與證據2創作係包含一儲存熱媒油之膨脹油箱、一壓送熱媒油之齒輪泵,以及連接齒淪泵與模具之一供油管及一回油管,於供油管及回油管間裝設一可調整熱媒油溫度之溫控系統,其創作特徵在於該齒輪泵係採直立之設計,其具有一位於下方之油室以及一位於上方之氣室,其中,該油室之液面高度與膨脹油箱相同,而用以泵送熱媒油之馬達乃直立架設在氣室的上方,藉前述齒輪泵及膨脹油箱組裝位置之改變以及氣室之形成,可防止熱媒油由與馬達之軸心聯結的主動軸周圍滲出,亦可提高套設於主動軸上之軸封的使用壽命,以使模溫控制機在使用上更臻完善。兩者比對結果技術特徵間之加熱及冷卻應用技術完全不相同。
㈢系爭專利與證據3比對分析:
⒈就其結構比對:
①系爭專利以油循環為熱媒之模溫控制結構改良,與證據3以水為熱媒的模溫控制機之改良結構,介質比對結果屬不同之技術領域。
②系爭專利冷卻器固設於加熱器與熱媒循環泵後端之連接油箱管路上,以便冷卻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降溫,與證據3冷卻系統係於一電磁閥後串接一冷卻盤管,及在前述電磁閥前端並接一由高壓泵浦、膨脹水箱與上述冷卻器串接之水路所組成,並在該一冷卻系統之管路適當位置設有水位偵測器、釋壓閥與排氣閥壓力開關等(其專利範圍第1項內容),比對結果彼此構件不同且連接方式亦不相同。
③系爭專利其說明書圖式第1圖及第2圖所示,與證據3其說明書圖式第1圖所示,比對結果構件間之連接方式及佈設完全不相同。
⒉就其功效比對:證據3創作係由該熱媒在加熱槽中被電熱器加溫至180℃後,藉循環泵浦的加壓而使熱媒循環流經模具內的水道再由冷卻器流回加熱槽中,以維持模具保持在一定的恒溫狀態下工作,與系爭專利比對結果技術特徵間之加熱及冷卻應用技術完全不相同。
㈣系爭專利與證據4比對分析:
⒈證據4主要係於機內設有冷卻器、熱媒泵、馬達、加熱器與油箱、冷卻器、熱媒泵、加熱器間互有管路相連,比對結果系爭專利結構具有一加工裝置,含設油箱之管路連接,以便控制模具溫度,組合配置比證據4新穎。
⒉系爭專利冷卻器是一冷卻裝置,固設於加熱器與熱媒循環泵後端之連接油箱管路上,以便冷卻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降溫,與證據4所設之冷卻器以傳熱油流出冷卻器,經由管流至熱媒泵,馬達驅動熱媒泵將油打入加熱器,再經油管流至冷卻器,如此反覆循環,比對結果系爭專利結構配置比證據4新穎,作動方法及產生之功效也比證據4來的進步。
⒊系爭專利電磁閥是一管路控制閥件,固設於管路及空壓管中,證據4並未設置該元件,系爭專利結構較新穎進步。
⒋系爭專利設有空壓管、單向閥、手動閥,證據4均未設,比對結果系爭專利結構較新穎進步。
⒌系爭專利控制器是控制整個油循環模溫控制機的作動,固設於油循環模溫控制機台上,具有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及溫度設定器與溫度表之設置,以發揮本創作之特性,對應於證據4第3圖、第5頁第二段內文,比對結果系爭專利較新穎進步。
⒍系爭專利藉由上述構件之組成並與控制器連接,可產生熱源將管路內之熱媒油加溫,使模具達到設定溫度,當過熱時由繞經冷卻器之冷卻水強制冷卻降溫,達到模具溫度精準控制,與證據4其傳熱油流出冷卻器,經由管流至熱媒泵,馬達驅動熱媒泵將油打入加熱器,再經油管流至冷卻器,如此反覆循環,比對結果系爭專利較新穎進步。
㈣綜上,系爭專利結構與證據1至4相較,明顯可看出其創作間的差異,所欲達成之功效亦不相同,再依專利審查基準3.5.4.1置換技術特徵之發明及3.5.4.2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所示,系爭專利與證據1、2、3、4結構組合方式不同,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並未違反專利法相關規定至為明顯,原處分機關竟為「舉發成立」殊屬不當。
㈤並聲明:⒈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稱:
㈠原處分理由並未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新穎性,亦未以證據1至4之個別證據審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處分係以組合證據1至4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比對,審認該等證據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合先陳明。
㈡按系爭專利另件舉發案N01(證據1、2、3與本舉發案N02相同)於經濟部97年5月19日經訴字第09706107060號之訴願決定意旨、智慧財產法院98年2月19日97年度行專訴第1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9月9日99年度判字第919號之判決意旨中,即均實質認定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有與證據2同樣採用熱媒油加熱模具,且有相同之組成構件:模具、油箱(熱媒油均裝於油箱中)、管路(排油路)、加熱器、熱媒循環泵(齒輪泵)、控制器(溫控系統)、溫度設定器(溫控開關),證據2雖無系爭專利之電磁閥、空壓管、冷卻水管、手動閥、單向閥、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惟證據1及3中之電磁閥、冷卻水管(冷卻系統)、開關閥(釋壓閥)、逆止閥(單向閥)則與系爭專利之電磁閥、冷卻水管、手動閥、單向閥等組成構件相同,證據1之空壓管、警報器及證據3之溫度檢測器亦與系爭專利之空壓管、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等組成構件相同。由此可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所示之組成構件已完全揭露於證據1、2及3之組合。且系爭專利工作流體先經熱媒循環泵(5)→手動閥(11)→模具(3)→手動閥(11),此與證據1工作流體經馬達(22)→開關閥(16)→模具(17)→開關閥(16)相似;又系爭專利空壓管(2)迴路構件之空間位置與證據1安排完全相同,即兩案空氣壓縮迴路均為手動閥(11、24)→電磁閥(7、15)→單向閥(10、25)→模具(3、17),故兩者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其兩者稍有不同之處係於兩者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以及兩者冷卻的方式等,然因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不同,並不會產生功效上的差異,換言之,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位置改變對其所屬模具溫度控制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可輕易完成,且此種改變對整個迴路工作流體的加溫並無任何效果的差別。
㈢再者,系爭專利係以冷卻水將分流出管路作熱交換,降低高溫之油,而證據1將高溫水引流出,再混入低溫之水,惟系爭專利水冷之外部熱交換方式,降低工作流體溫度之技術手段,亦已見於證據3,在證據3第1圖冷卻器(14)便是用冷卻盤管(22)作熱交換,降低熱媒系統(1)之溫度。另系爭專利與證據2使用相同之工作流體(油),系爭專利雖與證據1使用不同的流體,惟其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是不同工作流體之選用,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至於證據2雖無系爭專利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等構件,惟為檢測溫度,及於溫度異常時發出警示,系爭專利所設置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且分別見於證據1(警報器9)、證據3(溫度檢測器15)。從而,系爭專利為組合證據1、2及3之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者。是系爭專利與證據1、2及3組合係屬模具領域之相同技術,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係顯而易知將證據1、2及3等先前技術加以改變或組合,為所屬模具溫度控制之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與證據1、2及3之功效均係控制模具溫度,達到維持在最佳模具工作溫度,是以系爭專利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與證據1、2及3等先前技術組合比較,難謂有功效之增進。
㈣證據1、2及3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是舉發理由主張組合證據1、2、3及證據4之技術內容,自亦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證據1、2、3及4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故其所訴無理由。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主張:依最高行政法院及鈞院之判決結合證據1、2、3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2年12月23日,經被告審查後,於93年9月2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規定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惟若「新型雖無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同法第94條第4項所明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僅1項,參加人提起本件舉發係主張證據1、2、3、4分別及其組合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嗣經被告審認證據1、2、3 、4分別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惟證據1、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從而舉發理由主張組合證據1至4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本件爭點為:證據1至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茲析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僅1項,其內容為「一種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係使用於一溫度控制的裝置上,尤其適用於模具的溫度控制,包括:模具是一加工成型裝置,含設油箱之管路連接,以便控制模具溫度;其特徵在於:油箱裝有熱媒油,其中以管路連接至模具形成迴路,以便熱媒油流通其中;加熱器可以產生熱源,固設於油箱一側之管路上;熱媒循環泵固設於油箱之管路另一端,可以抽動管路上之熱媒油流動於管路上;冷卻器是一冷卻裝置,固設於加熱器與熱媒循環泵後端之連接油箱管路上,以便冷卻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降溫;電磁閥是一管路控制閥件,固設於管路及空壓管中;冷卻水管是冷卻水進出的管路,其中冷卻水管與冷卻器連接,以利用冷卻水流經冷卻器作熱交換,將管路內之熱媒油降溫;空壓管是供壓縮空氣流動的管路,以便換模具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中,固設於單向閥後端;單向閥可管控油箱之管路的熱媒油作單向流動,固設於冷卻器之連接管路與熱媒循環泵連接管路兩者連接點的後端,另在空壓管之電磁閥後端亦設置一單向閥以管控壓縮空氣單向流動;手動閥是方便維修保養而設之閥體,固設於管路、冷卻水管、空壓管中;控制器是控制整個油循環模溫控制機的作動,固設於油循環模溫控制機台上,具有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及溫度設定器與溫度表之設置,以發揮本創作之特性,該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於加熱溫度異常時會亮燈顯示,該溫度設定器則供設定管路溫度,溫度表則是顯示管路溫度之用;藉由上述構件之組成並與控制器連接,可以設定溫度,產生熱源將管路內之熱媒油加溫,使模具達到設定溫度,當過熱時由繞經冷卻器之冷卻水強制冷卻降溫,達到模具溫度精準控制,使模具產出之產品良率提高之目的。」。
㈡證據1係92年9月21日公告第90222344號「模溫控制機」專利案,證據2係90年5月28日公告第89203241號「模溫控制機」專利案,證據3係係90年8月21日公告第88200928號「以水為熱媒的模溫控制機之改良構造」專利案,證據4係76年10月16日公告第75208832號「油循環式溫度控制機」專利案,上開證據之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12月23日),自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㈢經比對證據1至3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模具揭示於證據1之模具(17)或證據2之模具(30)或證據3之模具(3),系爭專利之油箱揭示於證據2之膨脹油箱(5),系爭專利之熱媒油揭示於證據2之熱媒油,系爭專利之管路揭示於證據1之管路或證據2之排油路(6)或證據3之熱媒系統(1),系爭專利之加熱器揭示於證據1之加熱器(19)或證據2之加熱器(81)或證據3之加熱槽(12),系爭專利之熱媒循環泵揭示於證據1之馬達(22)或證據2 之齒輪泵(4) 或證據3 之循環泵浦(11),系爭專利之電磁閥揭示於證據1 之電磁閥(15、20) 或證據3 之電磁閥(21),系爭專利之空壓管揭示於證據1 之空壓管,系爭專利之冷卻水管揭示於證據1 之冷卻水管或證據3之冷卻系統(2) ,系爭專利之手動閥揭示於證據1 之開關閥(16、18)或證據3 之釋壓閥(26b) 、系爭專利之單向閥揭示於證據1 之逆止閥(14)或證據3之單向閥,系爭專利之控制器揭示於證據1之溫控器(4),系爭專利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揭示於證據1之警報器(9),系爭專利之溫度設定器揭示於證據1之操作面板(3)或證據2之溫控開關(83),系爭專利之溫度表揭示於證據3之溫度檢測器(15),足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均已揭露於證據1至3 。
㈣至於系爭專利所使用之工作流體雖係熱媒油,而證據1則是以水作為冷卻之用,惟不同工作流體之選用,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此由證據2亦係使用與系爭專利相同工作流體(油),且系爭專利之工作流體係先經熱媒循環泵(5)→手動閥(11)→模具(3) →手動閥(11),此與證據1工作流體經馬達(22)→開關閥(16)→模具(17)→開關閥(16)相似,另系爭專利空壓管(2)迴路構成要件之空間位置與證據1配置完全相同,即系爭專利與證據1之空氣壓縮迴路均為手動閥(11、24)→電磁閥(7、15)→單向閥(10、25)→模具(3、17),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均利用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又系爭專利冷卻熱媒油係運用分流水冷式熱交換方式,油管迴路呈封閉系統,而證據1 冷卻係採開放系統之分流方式,將高溫之水引流而出原循環於迴路,惟系爭專利前述水冷之外部熱交換方式,降低工作流體溫度之技術手段,亦已見於證據3 之第一圖冷卻器(14)便是用冷卻盤管(22)作熱交換,降低熱媒系統(1)之溫度。另系爭專利加熱媒油係以在原循環迴路直接用加熱器(4)加熱工作流體,而證據1在原循環迴路額外引出一管路分支,針對分支內之流體予以加熱,惟系爭專利前述加熱媒油係以在原循環迴路直接用加熱器加熱工作流體之技術手段,亦已見於證據3 之熱媒系統(1) 之熱媒在加熱槽(12)中被電熱器(13)加溫至180 ℃後,藉循環泵浦(11)的加壓而使該熱媒得循環流經模具(3)內的水道再流經冷卻器(14)及循環泵浦(11)而流回加熱槽(12),亦相當於原循環迴路加熱工作流體。從而,系爭專利之組成構件、工作流體之選用及冷卻、加熱之技術特徵均為證據1 至3 所揭露,其差異僅在於局部構件間之連結關係不同,即系爭專利之電磁閥係固設於管路及空壓管中,而證據1電磁閥(20)則設於冷卻水出口閥相臨之管路上,然此種設置的位置改變對整個迴路工作流體的加溫並無任何效果的差別。系爭專利與證據1至3均屬模溫控制機之機械領域,且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均為模具溫度無法穩定控制,而導致機器損壞或產品不良率提高之問題,證據1至3自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習知模具溫度控制問題時,所得合理參考或查詢之資料,是以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至3既未有何功效之增進,故證據1至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至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至3係置換技術特徵或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惟其並未提出實質理由論述系爭專利有何無法預期之功效抑或刪減先前技術中之技術特徵後仍具備原有全部功效,故原告主張尚非可採。
㈤系爭專利另件舉發案(即第92222506N01案,其舉發證據1、2、3與本件相同,該案業經本院97年度行專訴第1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19號判決實質認定證據1至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證據1至3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舉發理由主張組合證據1至4之技術內容,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有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之情形。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