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瑞士商史都迪歐摩德納公司
- 代表人
- 桑迪凱斯克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