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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得灶蔡如琪林秀圓

上訴人
瑞士商史都迪歐摩德納公司
代表人
桑迪凱斯克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