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陳焜瑞
- 上訴人乙萱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焜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坤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9 日所為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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