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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憲堂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人國立臺灣大學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 日本院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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