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陳憲堂
- 原告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憲堂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人國立臺灣大學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 日本院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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