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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上訴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焜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坤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9 日所為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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