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焜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坤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9 日所為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