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陳俊任
- 上訴人旅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旅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任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5日所為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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