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海英俊(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薛郁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濟陽
- 參加人
- 黃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41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以「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6448號審查,於95年1 月11日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4708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復於95年12月22日於另案舉發案(N01 )中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嗣參加人於99年7 月29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本件舉發案(N02 ),而系爭專利95年12月22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另案舉發案(N01 )爭訟審理之本院99年11月18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認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發回被告機關另為處分,被告即依該判決意旨函請原告更正,原告於100 年11月11日於另案舉發案(N01 )中再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惟經本院105 年2 月26日104 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 號行政判決認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被告續依該判決意旨將前揭100 年11月11日更正本不准更正之事由通知原告,原告則於105 年6 月27日於該案舉發案(N01 )中表示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回復至核准時之原公告本,被告乃公告撤銷前揭95年12月22日及100 年11月11日申請發明專利範圍更正公告本,而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原公告本審查,以106 年12月12日(106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621261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6 、8 至13、15至16、18、20至21、23至25、27、29至37、39、41至45、47至4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5 、7 、14、17、19、22、26、28、38、40、46、49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就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419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請求項1 至4 、6 、8 至13、15至16、18、20至21、23至25、27、29至37、39、41至45、47至4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6 、10~13 、15~16 、18、20~21 、23~25 、27、31~37、39、43~45 、47~48 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證據3 為93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76588號「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新型專利案,根據證據3 之第一圖、第三圖與其說明書第8 頁最後一段「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載,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實質上呈扁平式的中空環狀平面結構( 由其第一圖觀之,扣環60更有一缺口) 垂直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於溝槽54之相對處並不具有延伸儲液壁結構,且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上,並未固定於基座10上。因此,明顯地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由於系爭專利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251 位於軸心24之一凹陷部240 相對處,使得當潤滑液自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溢出時,大部分潤滑液都會被第一儲液壁251 導引而流至第一儲液槽252 中,潤滑液便可經由回流後再度回到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 回流方向如系爭專利之第四圖中之箭頭A 所示) 。明顯地,第一儲液壁252 由於其位於馬達結構所在之位置及儲液壁面的設計,使其具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以供軸心及軸承潤滑之功效,反觀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係由扁平C 型扣環設置,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設計,且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字提及該扣環60有如同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所具有之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因此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的技術特徵無異於其扣環之功效。此外,系爭專利之油封25係固定於基座20上,此將使得油封25與軸承23、轉子22及其軸心24之間存在穩定的相對組合結構,然證據3 所揭露之C 型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且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僅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並未固定於基座上,換言之,C 型扣環60仍可能會移動,因此證據3 之扣環60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油封可以穩固地固定於基座之功效。
②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效,因此,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③再者,按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內容之比對,僅將證據3 之基座加軸承套、含油軸承、扣環、轉子、軸心、溝槽、線圈組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油封、轉子、軸心、凹陷部、驅動部,卻未明確比對與論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而率斷「兩者差別僅是油封固定位置之些微差異,且皆用以避免潤滑液外流之功效相同」,其實有擴張或錯誤解讀證據3 之違誤。此外,被告率認證據3 已揭露油封具有第一儲液壁(相當於證據3 之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所形成油封結構),然證據3 於其說明書及圖式中並無隻字記載或任何圖式顯示相對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被告對前揭事實認定核有違誤,與證據所載不符。
④根據證據3 說明書第六頁第三段之內容「習知馬達轉子之軸心在穿過定子之含油軸承後,為避免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一般需設有適當的油封結構。傳統的方式係於軸心上扣接一扣環,使形成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但此方式並無法有效的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此導致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大幅的縮短。」以及證據3 說明書第六頁第五段之內容「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可提供一種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利用磁流體與磁鐵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磁力,使磁流體緊密的吸附於軸心與磁鐵的間隙形成第二道油封的回路,以期能完全密閉構成一供油回路,不會使得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可大幅增加含油軸承之使用壽命。」,明顯地證據3 所揭露之內容已認" 傳統的方式於軸心上扣接一扣環所形成之簡易油封結構,並無法有效的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此導致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大幅的縮短" ,且證據3 實施例中所載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即是利用C 型扣環扣接於軸心,此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並無法有效的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證據3 主要是利用磁性油封的第二道油封結構來達到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此證據3 所揭露者並非如舉發審定理由所載「證據3 之基座加軸承套、含油軸承、扣環、轉子、軸心、溝槽、線圈組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油封、轉子、軸心、凹陷部、驅動部,兩者差別僅是油封固定位置之些微差異,且皆用以避免潤滑液外流之功效相同」,被告實有錯誤解讀證據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更甚者,證據3 所揭露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係利用扣環扣接於軸心,相對於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到之功效( 可回收大部分之潤滑液,避免大量潤滑液外流,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以及增加潤滑液的使用效率) 而言,由於證據3 說明書第六頁第三段之內容已記載利用扣環扣接於軸心會無法發揮作用效果,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對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時通常不會考慮此方式,被告實有擴充解釋證據之違誤。
2.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16乃為獨立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與證據3 相較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項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乃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其中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證據3 僅揭露扣環62、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之油封25之第一儲液壁251 及第一儲液槽252 具有導引、阻擋、儲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 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字提及該扣環60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 ,此非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能達成者。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載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效,因此,證據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③又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乃為請求項2 之直接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該馬達更包括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具有進步性。
④此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乃為請求項13之直接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請求項2 及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係界定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6則界定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明顯地,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具有進步性。
3.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依據前揭理由,證據1 僅揭露馬達包括扇葉、外框,以及驅動部包括線圈與磁塊,並未揭露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油封結構,且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項技術特徵亦已如上開理由所述,因此即便組合證據1 、3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被告之前揭審定書理由已錯誤解讀證據3 ,且未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技術特徵及構成要件與證據3 逐一對應比對並論述是否被證據3 所揭露,並且如該技術特徵未為證據3所揭露則所謂「兩者差別僅是油封固定位置之些微差異,且皆用以避免潤滑液外流之功效相同」而率斷「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究竟係依證據3 之何項技術特徵轉用、等效置換或依何項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而能輕易完成亦無論述?換言之,被告機關未依進步性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被告機關未詳為調查並於其審定書理由中論述而逕認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證據1 係為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皆為馬達相同之技術領域,組裝結構及所欲解決馬達潤滑之問題具有共通性,故兩者有組合動機,且由於證據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是以組合證據1 、3 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顯有理由不備及適法不當之違誤。
4.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為獨立請求項1 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相較於證據3 與證據1 之組合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乃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其中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證據3 僅揭露扣環62、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之油封25之第一儲液壁251 及第一儲液槽252 具有導引、阻擋、儲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 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字提及該扣環60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 ,此非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能達成者。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載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與先前技術組合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效,因此,證據3 與先前技術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③又證據1 僅揭露馬達包括扇葉、外框,以及驅動部包括線圈與磁塊,並未揭露如系爭專利之油封結構,且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項技術特徵亦已如上開理由所述,因此即便組合證據1 、3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6 不具進步性。此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乃為請求項2之直接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該馬達更包括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證據3 並未揭露儲液底槽包括斜面,且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證據1(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 雖揭露儲液底槽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以儲存潤滑液,但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組合證據1 、3 亦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明顯地,組合證據1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具有進步性。
④此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乃為請求項13之直接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請求項2 及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係界定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6則界定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證據3 並未揭露儲液底槽包括斜面,且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記載之先前技術雖揭露儲液底槽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以儲存潤滑液,但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證據3與組合證據1 、3 亦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明顯地,組合證據1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具有進步性。
㈡證據3 與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1、23至25、27、29、31至33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依據審定理由,被告機關已審認證據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等特徵。再則,根據證據1 中的第一圖及第8 頁最後一段「習知技藝之基座10上包含一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通常為一封閉式之設計,可用以儲存自軸承13與軸心14之間溢出之潤滑液。」可得知,儲液底槽100 並未揭露任何斜面結構,且證據1 並無揭露及教示請求項18所載之「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然被告機關卻僅依據圖示內容即率斷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且謂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僅係儲液底槽形狀的簡單變更。」被告機關之前述審定理由實有擴張解釋證據以及理由不備之違誤。綜上所述,組合證據1 、3 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所載之「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運用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之結構並達成相同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相較於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具有進步性。
2.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至21、23至25、27、31至33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0至21、23至25、27、31至33乃為請求項18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所直接或間接依附獨立請求項18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相較於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請求項20至21、23至25、27、29、31至33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0所載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載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系爭專利請求項24所載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續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5所載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7所載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其皆未為證據3與組合證據1 、3 所揭露,以及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難以證明系爭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亦可參酌上述理由之論述,於此不再贅述。
㈢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至37、39、43至45、47至48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依據證據3 之第一圖、第三圖與其說明書第8 頁最後一段「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載,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實質上呈扁平式的中空環狀平面結構( 由其第一圖觀之,扣環60更有一缺口) 垂直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於溝槽54之相對處並不具有延伸儲液壁結構,且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上,並未固定於基座10上。因此,明顯地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4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由於系爭專利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251 位於軸心24之一凹陷部240 相對處,使得當潤滑液自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溢出時,大部分潤滑液都會被第一儲液壁251 導引而流至第一儲液槽252 中,潤滑液便可經由回流後再度回到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 回流方向如系爭專利之第四圖中之箭頭A 所示) 。明顯地,第一儲液壁252 由於其位於馬達結構所在之位置及儲液壁面的設計,使其具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以供軸心及軸承潤滑之功效,反觀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係由扁平C 型扣環設置,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設計,且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字提及該扣環60有如同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所具有之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因此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的技術特徵無異於其扣環之功效。此外,系爭專利之油封25係固定於基座20上,此將使得油封25與軸承23、轉子22及其軸心24之間存在穩定的相對組合結構,然證據3 所揭露之C 型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僅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並未固定於基座上,換言之,C 型扣環60仍可能會移動,因此證據3 之扣環60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油封可以穩固地固定於基座之功效。
②此外,被告機關已審認證據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4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等特徵,且根據證據1 之第一圖及第8 頁最後一段「習知技藝之基座10上包含一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通常為一封閉式之設計,可用以儲存自軸承13與軸心14之間溢出之潤滑液。」可得知,儲液底槽100 並未揭露任何斜面結構,且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並無揭露及教示請求項34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以及「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綜上所述,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4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以及「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24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24與軸承23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運用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4之結構並達成相同功效,因此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34具有進步性。
2.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5至37、39、43至45、47至48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5至37、39、41、43至45、47至48乃為獨立請求項34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所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34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4相較於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請求項35至37、39、43至45、47至48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7所載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9所載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7所載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請求項48所載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等,其皆未為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所揭露,以及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難以證明系爭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亦可參酌上述理由之論述,於此不再贅述。
㈣組合證據3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第9 、30、42乃分別為請求項2 、24、35之附屬項,包含所直接依附之請求項2 、24、35之全部技術特徵,且其中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阻礙多餘之潤滑液散逸。透過該項技術特徵更進一步述明系爭專利油封以多重曲折環狀體之設計,保留間隙以利潤滑液回流,俾提升自我潤滑之功效,然該項技術特徵完全未為證據3 所揭露;而被告機關於其審定理由中略謂證據3 已揭示第二道油封回路,以留置由扣環60與溝槽54間滲流出之潤滑液者,將證據4 圖1 中之蓋體46之彎折柱牆46d 與中心突起58之間形成之對應組裝關係誤認為系爭專利之延伸部與轉子間形成之第二間隙,並率斷證據4 已揭示曲折環狀體之蓋體( 相當第二油封) ,完全未論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臨相似之技術問題時是否可依據組合證據3 、4 之教示而輕易地完成系爭專利,並可達到相同之功效而使系爭專利顯而易知。
2.再者,參酌證據4 之圖4 至圖7 可知,證據4 之蓋體46實質上具有一切除部分46d1,並非如被告機關指稱為一曲折環狀體,被告機關實有錯誤解讀證據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且證據4 中蓋體46之切除部分46d1係對應凸台58的下部形成的向外突出部58a ,藉由蓋體46與凸台58之對應組裝,可防止旋轉軸56從浸油套筒軸承34脫落。換言之,證據4 之蓋體46並無法提供油封之功能,更無動機組合證據3 、4 ,被告機關實有擴充解釋證據之違誤。況且系爭專利係以單一油封組件架構第一及第二道油封,形成多重曲折環狀體之油封,保留間隙以利潤滑液回流之設計。依據被告機關之違誤擴充解釋證據,實難謂「證據3 與證據4 皆為馬達相同之技術領域,組裝結構及所欲解決馬達潤滑之問題具有共通性,故兩者有組合動機」,被告機關判斷事實之真偽有違反邏輯上推論或推理之論理法則,與事實不符。綜上所述,組合證據3 、4 未能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30、42所載之「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阻礙多餘之潤滑液散逸」之技術特徵及以多重曲折環狀體之設計達到保留間隙以利潤滑液回流俾提升自我潤滑之功效,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運用組合證據3 、4 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之結構並達成相同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30、42具有進步性。
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29、4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8 、29、41乃為請求項1 、24、34之附屬項,包含所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24、34之全部技術特徵,且其中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系爭專利之固定部250 係用以將油封25固定於基座20上,其油封25固定於基座20上將使得油封25與軸承23、轉子22及其軸心24之間存在穩定的相對組合結構,系爭專利之馬達運轉的時候,其油封25因具有相對穩定的連結結構,因此其所能達成阻止潤滑液外流的效果更佳。然而,證據3 所揭露之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使其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上,扣環60並未固定而可能會移動,因此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之技術特徵,且證據3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另證據1 並未揭露或教示任何油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一圖蓋體46則具有切除部分46d1係對應凸台58的突出部58a ,藉由蓋體46與凸台58之對應組裝來防止旋轉軸56從浸油套筒軸承34脫落,並無法提供油封功能,亦無法對比為系爭專利之油封結構。又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所載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效,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證據3,或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10至13、15至16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油封主要功能係防止潤滑油揮發或溢出,而證據3 之油封設置於軸心、含油軸承及軸承套間,油封係防止潤滑油流失,須固定於轉軸結構適當位置,由證據3 可知其馬達基座結合一軸承套,並可由軸承套與軸承、軸心相互配合來固定扣環,使扣環形成一油封結構,而系爭專利僅界定以油封固定於基座之技術,並未進一步界定細部結構,由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基座結合軸承套之結構設計,可經簡易改變而輕易完成油封固定於基座之技術,故證據3 基座結合軸承套之一體結構,相當系爭專利油封固定於基座之結構,同時達到系爭專利固定油封之相同功效,故系爭專利之油封固定於基座已為證據3 所揭露。再者,由證據3 第三圖揭示扣環60之內徑端壁位處於軸心53之溝槽54具有一凹陷空間,可知證據3 之扣環60既為具厚度之內徑端面,且受軸心53之溝槽54、含油軸承30及軸承套20所拘限,且證據3 之扣環60底面與含油軸承30、軸心53溝槽54間形成一儲油空間,扣環60底面相對於軸心53之溝槽54徑向面,故證據3 之扣環60底面及軸心53溝槽5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及凹陷部,並達到儲存潤滑液之功效,有關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詳參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
2.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16 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 已揭示一減少含油軸承30之浸油散失的馬達結構,含油軸承30固定於基座10之容置空間21中,該含油軸承30與扣環60之接面處到軸孔31之間,具有階差設計,可作為軸心53與該含油軸承30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又系爭專利之第四圖中之箭頭A 係指在界定「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方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向該基座處」時,潤滑液才會如A 所示流動,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4 並未有該技術特徵之界定,是以證據3 之階差空間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槽。
②證據1 之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係位於該軸心的頂端處,已揭露請求項13之「該馬達更包含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之技術特徵,雖系爭專利請求項13將儲液底槽設一斜面,然其目的在使潤滑液能藉由軸心旋轉之離心作用而進入軸心與軸承間,提供潤滑之功效,而證據1 有可用以儲存潤滑液之結構,則其軸心14旋動時亦將產生對潤滑液的擾動而產生潑灑效果,且由證據1 圖1 可見儲液底槽具有斜面結構,當軸心旋轉時同樣可以達到潤滑之功效,且證據1 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者,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故證據1 、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16所界定之技術特徵。
③另有關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10至13、15至16不具進步性,詳參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
㈡證據3 與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1、23至25、27、31至33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34中所載之「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系爭專利請求項20、47所載「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請求項21、48所載「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系爭專利請求項24、34中所載「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系爭專利請求項25、37所載「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7、39所載「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或足以證明該些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說明及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
㈢組合證據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證據4 圖1 已揭示蓋體46係具有一彎折柱牆46d 與中心突起58之間形成一間隙,即證據4 亦已揭示曲折環狀體之蓋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所附屬的「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之技術特徵,縱令蓋體46上具有一切除部分46d1,惟由說明書第5 欄第15行至第29行記載「各該外凸部58a 之上部之周長係小於該缺口46d1之孔徑的周長,並大於該缺口46d1之上半部之周長。由該轉軸至該外凸部58a 之外端的半徑係大於該周壁46d 之下端部的內徑,並小於該儲液壁46d 之下端部的外徑」及圖式第4 、5 、7 圖之側視圖可看出其缺口係在周壁46d 的下緣,並配合圖式第6 圖係由下往上觀之視圖仍可見缺口46d1,足見縱令蓋體46之缺口46d1上仍可封蓋住潤滑油,仍具有油封之功能。況且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尚界定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另有關組合證據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詳參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
㈣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不具進步性:證據3 揭示可利用軸承套與軸承、軸心相互配合來固定扣環,使扣環、軸承及軸心形成一簡易油封結構,並經導磁蓋蓋設於扣環上,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之固定部使該油封套合該基座上之技術特徵,且證據4 圖式第一圖揭示蓋體46係設於軸承容座上亦具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之固定部使該油封套合該基座上之技術特徵並避免該軸承34及該油封45脫落之功效( 參證據4 說明書第4 欄第52行至第5 欄第2 行) ,另有關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不具進步性,詳參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6、10~13 、15、16、18、20、21、23~25 、27、31~37 、39 、43~45 、47、48不具進步性,迭經本院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判決、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判決在案。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4 、6 、10~13 、15、16、18、20、21、23~25 、27、31~37 、39、43~45 、47、48不具進步性:1.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 揭示一種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包括:一軸承套20,其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21;一含油軸承30,其容置於該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內部,該含油軸承30具有一軸孔31;一線圈組40,其套設於該軸承套20外部;一轉子50,其具有一軸心53,該轉子50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一扣環60,其扣接於該軸心53上,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一磁鐵70,其設置於該扣環60上方;以及一磁流體80,其設置於該磁鐵70與轉子50之軸心53間,該磁流體80與該磁鐵70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磁力,使該磁流體80緊密的吸附於軸心53與磁鐵70的間隙,藉以形成磁性油封的回路。又,證據3 第三圖揭示扣環60之內徑端壁位處於軸心53之溝槽54具有一凹陷空間,證據3 之扣環60具厚度之內徑端面受軸心53之溝槽54、含油軸承30及軸承套20所侷限,且證據3 之扣環60底面與含油軸承30、軸心53溝槽54間形成一儲油空間,扣環60底面相對於軸心53之溝槽54徑向面。故證據3 之扣環60底面及軸心53溝槽5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儲液壁」及「凹陷部」,已為證據3 所揭露。
②再者,系爭專利之油封主要功能係防止潤滑油揮發或溢出,而證據3 之扣環60(即油封)設置於軸心53、含油軸承30及軸承套20間,扣環60係防止潤滑油流失,須固定於轉軸結構適當位置,由證據3 可知其馬達基座10結合一軸承套20,並可由軸承套20與軸承、軸心53相互配合來固定扣環60,使扣環60形成一油封結構,而系爭專利僅界定以油封25固定於基座20之技術,並未進一步界定細部結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基座10結合軸承套20之結構設計,可經簡單變更而輕易完成油封固定於基座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 基座10結合軸承套20之一體結構,相當系爭專利油封25固定於基座20之結構,同具有系爭專利固定油封之功效。
③故證據3 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徒憑己見一再主張證據3 並未揭露「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實無理由,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④又證據1 即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及第1 圖已揭示轉子12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轉子12與該軸心14的連接處,該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14之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軸心14相對於軸承13旋轉時,主要潤滑效果的產生是來自於旋轉時軸承13的泵出作用,藉由此一作用,潤滑液會由軸承13的內部孔隙中被吸出至軸心14與軸承13的界面,形成潤滑效果,這其中有一部分會循環回到軸承13之內部孔隙中,另外有一部分會因摩擦的高溫揮發,剩下的潤滑液會沿著軸心14與軸承13交界面甩出散逸,然後沉積於儲液底槽100 中。
⑤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詳述如上,且證據1 亦已揭示上述技術特徵,因此,組合證據1、3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 之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其圖式第一、三圖揭示一基座10,一含油軸承30,固定於該軸承套20上,一轉子50,該轉子包含一軸心53,該軸心穿過該軸承,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該潤滑液,以及一線圈組40,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其中,證據3 之基座加軸承套、含油軸承、轉子、軸心、線圈組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轉子、軸心、驅動部,與系專利請求項18相較,兩者差別在於證據3 未揭示系專利請求項18中之「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惟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僅係儲液底槽形狀的簡單變更。
②另證據1 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中之「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其軸心14旋動時亦將產生對潤滑液的擾動效果。
③準此,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8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 或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3.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4與系爭專利1 相較,請求項34僅增加請求項1 所無之「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惟查,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僅係儲液底槽形狀的簡單變更。
②另證據1 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中之「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且其軸心14旋動時亦將產生對潤滑液的擾動效果。
③準此,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34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 或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4.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
②經查證據3 第三圖揭示一防止含油軸承30之浸油散失的馬達結構,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附屬之「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技術特徵;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固定於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中,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附屬之「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技術特徵;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與扣環60之接面處到軸孔31之間,具有階差設計,可作為軸心53與該含油軸承30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附屬之「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
③又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且證據3 亦已揭露請求項2 至4 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5.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
②經查證據3 之扣環60與軸心53之溝槽54間仍具有間隙,已相當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第一儲液壁外側面與該軸心凹陷部具有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6.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皆為習知風扇馬達結構,且亦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一圖即證據1所揭露。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
7.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 ,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
②證據1 揭示驅動部16位於轉子12之一處與基座10之間,驅動部16係由一線圈161 與一磁塊162 所組成,通常線圈161 係位於基座10上,而磁塊162 係位於轉子12之一相對於線圈161 處,但不以此為限,若是兩者位置相反,同樣可以運作。
③證據3 揭示轉子50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且令殼體51罩設於該軸承套20及該線圈組40外部,該永久磁鐵52內緣係對應於該線圈組40外緣並保持一定之氣隙。
④證據1 或證據3 皆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驅動部及其線圈與磁塊對應設置基座與轉子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或組合證據1、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8.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2 ,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該馬達更包含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
②證據3 雖揭示其軸承套20呈一中空圓柱體,即該軸承套20內部係具有一容置空間21及一固定槽22,該容置空間21下端及側面呈封閉狀上端呈開口狀,惟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僅係習知儲液底槽形狀的簡單變更,此亦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即證據1 第一圖揭示習知風扇馬達之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9.組合證據1、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16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5、16依附於請求項13,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其中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②證據1 已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者,且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
③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5、1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16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其中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②證據1 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者,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
③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至25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3至25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8,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其中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
②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固定於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中,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所附屬之「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技術特徵;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與扣環60之接面處到軸孔31之間,具有階差設計,可作為軸心53與該含油軸承30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已相當揭露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24所附屬之「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
③證據3 第三圖揭示一扣環60,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位於該含油軸承上方,該軸心依序穿過該扣環與該軸承,該扣環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ㄧ溝槽54之相對處,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其中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技術特徵。
④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至25不具進步性。
⒓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於請求項25,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
②證據3 第三圖揭示扣環60與軸心53之溝槽54間仍具有間隙,已相當揭示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外側面與該軸心凹陷部具有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⒔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32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31、32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8,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1、32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皆為習知風扇馬達結構,且亦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一圖即證據1所揭露。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32不具進步性。
⒕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33為依附於請求項18,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
②證據3 揭示該轉子50係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且令殼體51罩設於該軸承套20及該線圈組40外部,該永久磁鐵52內緣係對應於該線圈組40外緣並保持一定之氣隙;證據1 亦揭示驅動部16位於轉子12之一處與基座10之間,驅動部16係由一線圈161 與一磁塊162 所組成,通常線圈161 係位於基座10上,而磁塊162 係位於轉子12之一相對於線圈161 處,但不以此為限,若是兩者位置相反,同樣可以運作,系爭專利亦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已相當揭示系爭專利之驅動部及其線圈與磁塊對應設置基座與轉子等特徵。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
⒖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37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35至37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4,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
②證據3 第三圖揭示一防止含油軸承30之浸油散失的馬達結構,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5所附屬之「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技術特徵;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固定於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中,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6所附屬之「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技術特徵;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與扣環60之接面處到軸孔31之間,具有階差設計,可作為軸心53與該含油軸承30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7所附屬之「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且證據3 亦已揭露請求項35至37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37不具進步性。
⒗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39依附於請求項37,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
②證據3 揭示扣環60與軸心53之溝槽54間仍具有間隙,已相當揭示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外側面與該軸心凹陷部具有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
⒘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44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43、44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4,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3、44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皆為習知風扇馬達結構,且亦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一圖即證據1 所揭露。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44不具進步性。
⒙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45依附於請求項34,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
②證據3 揭示該轉子50係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且令殼體51罩設於該軸承套20及該線圈組40外部,該永久磁鐵52內緣係對應於該線圈組40外緣並保持一定之氣隙;證據1 亦揭示驅動部16位於轉子12之一處與基座10之間,驅動部16係由一線圈161 與一磁塊162 所組成,通常線圈161 係位於基座10上,而磁塊162 係位於轉子12之一相對於線圈161 處,但不以此為限,若是兩者位置相反,同樣可以運作,系爭專利亦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已相當揭示系爭專利之驅動部及其線圈與磁塊對應設置基座與轉子等特徵。
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⒚組合證據1、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7、48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項47、48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4,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其中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②證據1 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者,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
③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7、48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7、48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29、41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4、34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詳述如上。系爭專利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分別依附請求項1 、24、34,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皆為「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
2.證據3 揭示「可利用軸承套與軸承、軸心相互配合來固定扣環,使扣環、軸承及軸心形成一簡易油封結構,並經導磁蓋蓋設於扣環上」。
3.證據4 說明書{ 第4 欄第45行至第5 欄第2 行} 揭示:「…。該蓋體46係設置於該軸承固定座12,且該環狀槽46a 結合該軸承固定座12之頂端部,該向內凸伸部46b1形成於該環狀槽46a 之內表面,且係結合於該環形槽12b ,該環形槽12b係形成於該軸承固定座12之外側,藉此,該蓋體46可穩固結合於該軸承固定座12之頂端部。」。
4.證據3 、4 皆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之「固定部使該油封套合該基座上」技術特徵,故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不具進步性。
㈣組合證據3 、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分別依附請求項2 、18、35,其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皆為「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
2.證據3 雖未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之延伸部與轉子所形成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潤滑液特徵,惟證據3 已揭示第二道油封回路,以留置由扣環60與溝槽54間滲流出之潤滑液者。
3.證據4 之蓋體46實質上即相當避免潤滑油洩漏之第二道油封,且證據4 圖1 已揭示蓋體46係具有一彎折柱牆46d 與中心突起58之間形成一間隙,即證據4 已揭示曲折環狀體之蓋體( 即相當第二油封)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所附屬的「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技術特徵。
4.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4、3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3 與證據4 皆為馬達相同之技術領域,組裝結構及所欲解決馬達潤滑之問題具有共通性,故兩者有組合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3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30、42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為:
㈠證據 3 或證據 1、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4、6、10 至 13、15 至 16、18、20 至 21、23 至25、27、31 至 33、34 至 37、39、43 至 45、47 至 48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 3、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9、30、42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 3 或證據 1、3 之組合或證據 3、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29、41 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於民國93年11月26日申請,被告於95年1 月11日審定准予專利,故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應以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上開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又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風扇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轉子、扇葉以及一驅動部等,其中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磁塊,其結構與連接關係大都與習知技藝所述相同,其中,該風扇馬達更包含一油封,固定於基座之軸孔之上方處,軸心係依序穿過油封以及軸承,使轉子可以藉由軸心相對於基座旋轉,轉子旋轉時可帶動扇葉,便可以達到風扇馬達運轉散熱的功效。
2.系爭專利之功效:系爭專利馬達包含一種油封,該油封具有第一儲液壁,位於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用以回收潤滑液,避免大量潤滑液外流,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此外,該馬達亦包含具有一特殊設計之斜面之儲液底槽,當軸心旋轉時,可以增加潤滑液的使用效率,改善了自我潤滑的功效。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95年1 月11日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共49項,其中請求項1 、18、34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爭執之請求項內容如下:
①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於該基座上;一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包含一軸心,該軸心依序穿過該油封其該軸承,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以及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
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
③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
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
⑧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
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
⑩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
⑪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
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
⑬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
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
⑯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⑱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包含一軸心,該軸心穿過該軸承設置,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該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以及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
⑳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㉕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㉗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㉙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㉚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㉜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㉝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㉞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於該基座上;一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包含一軸心,該軸心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 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 以及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㉟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㊱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㊲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㊴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7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㊹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㊼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㊽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4.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判決附圖一所示。
㈢舉發證據分析:
1.證據1之技術內容:證據1 為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即專利權人申請時肯認之先前技術。證據1 揭露一種可以具有自我潤滑功能的馬達,以一種風扇馬達為例,該習知技藝之風扇馬達1 主要包含一基座10、一轉子12、扇葉18以及一驅動部16等,其中基座10包含一軸孔101 ,一軸承13則是固定於軸孔101 中;而轉子12則連接一軸心14,該軸心14穿過軸承13;此外,驅動部16位於轉子12之一處與基座10之間,驅動部16係由一線圈161 與一磁塊162 所組成,通常線圈161 係位於基座10上,而磁塊162 係位於轉子12之一相對於線圈161 處,但不以此為限,若是兩者位置相反,同樣可以運作;當線圈161 中有電流流過時,線圈161 所激發的磁場與磁塊162 作用後可以使轉子12藉由軸心14相對於基座10旋轉,轉子12旋轉時帶動扇葉18,便可以達到風扇馬達運轉散熱的功效,更有甚者,基座10可以連接一外框19,用以改善扇葉18旋轉時所產生的流場,如此可以增加風扇馬達1 的散熱效能;其中,為了使軸心14相對於軸承13可以自由旋轉,並能相互潤滑,使延長其使用壽命,習知技藝中於軸心14與軸承13之間會注入一些潤滑液,使軸心14相對於軸承13旋轉時,不至於因為磨耗而使壽命縮短,其中,習知技藝之基座10上包含一儲液底槽100,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通常為一封閉式之設計,可用以儲存自軸承13與軸心14之間溢出之潤滑液。證據1 之主要圖式如判決附圖二所示。
2.證據3 之技術內容:證據3 為我國93年2 月11日公告之第576588號「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揭露一種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包括有軸承套、含油軸承、線圈組、轉子、扣環、磁鐵及磁流體,該軸承套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該含油軸承容置於該軸承套之容置空間內部,該線圈組係套設於該軸承套外部,該轉子具有一軸心,該轉子之軸心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之軸孔中,該扣環扣接於該軸心上並位於該含油軸承上方,該磁鐵係設置於該扣環上方,該磁流體係設置於該磁鐵與轉子之軸心間,可利用該磁流體與該磁鐵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磁力,使該磁流體緊密的吸附於軸心與磁鐵的間隙,藉以形成磁性油封的回路,能有效的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增加含油軸承使用壽命。證據3 之主要圖式如判決附圖三所示。
3.證據4 之技術內容:證據4 為美國1997年3 月11日公告之第5610462 號「無刷馬達(Brushless motor )」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4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揭露一種無刷馬達,其中浸油套筒軸承插入具有封閉底部的圓柱形狀的軸承固定座中,並且旋轉軸插入浸油套筒軸承中,並可以自由旋轉。透過上述設置,不需增加元件或組裝步驟,便可避免潤滑油外漏。該軸承包含一內層及一外層。一油封於該軸承固定座之開放端處設置於該軸承上。空隙度由大到小依序為該油封、該外層及該內層。透過上述之設置,該潤滑油可避免外漏出該軸承之一蓋體,且避免因潤滑油外漏而造成壽命縮減(There is disclosed a brushless motor in whichan oil-impregnated sleeve bearing is inserted in abearing holder having a cylindrical shape with aclosed bottom , and a rotating shaft is inserted inthe oil-impregnated sleeve bearing in such a mannerthat the rotating shaft may freely rotate . Withthis arrangement , it becomes possible to preventlubricant from leaking out without increasing eitherthe number of component elements or the number ofassembling steps . The oil-impregnated sleevebearing comprises an inner and outer layers . An oilseat is disposed on the oil-impregnated sleevebearing at the open-end side of the bearing holder .The percentages of voids are set such that thepercentages of voids become lower in the order ofthe oil seal , the outer layer , and the inner layer. With the above arrangement , the lubricant can beprevented from leaking out through a gap of thebearing , and therefore reduction of life due to theleakage of lubricant can also be prevented .)。證據4之主要圖式如判決附圖四所示。
㈣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6 、10-13 、15、16、18、20、21、23-25 、27、31-37、39、43-45、47、48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證據3 為一種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其包括扣環形成之簡易油封及磁性油封,用以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而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先前技術(即證據1 )亦為一種馬達,包含一種具有第一儲液壁之油封,用以回收潤滑液,避免大量潤滑液外流。二者皆係包含油封結構之馬達,且其所達成之功效皆係避免潤滑液流失,故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間具緊密之技術關連性,因此對於馬達等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證據3 及系爭專利所記載之先前技術(即證據1 )交互參考援引,並組合其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於該基座上;一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包含一軸心,該軸心依序穿過該油封其該軸承」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油封」、「轉子」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扣環60」、「轉子50」及「軸心53」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8-23 行記載「第一儲液壁251 之外側面位於凹陷部240 內,使得當潤滑液自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溢出時,大部分潤滑液都會被第一儲液壁251 導引而流至第一儲液槽252 中,潤滑液便可以經由回流後再度回到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回流方向如第四圖中之箭頭A 所示,如此不至於因為潤滑液的流失導致馬達的自我潤滑功能失效」之內容可得知,該第一儲液壁251 之作用在於將潤滑液保留於第一儲液槽252 內,以利潤滑液回流至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而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 頁末段記載「該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之內容可得知,證據3 藉由扣環60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而將潤滑液保留於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空間內,形成簡易油封結構,進而避免潤滑液流失,此外,證據3 第三圖亦揭露扣環60一端係位於軸心53之凹陷部之相對處;由以上對照可瞭解證據3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油封之第一儲液壁,惟證據3 之扣環60所形成之油封結構,其設置之位置及產生之功效皆與系爭專利之油封相同,故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及「凹陷部」技術特徵已實質揭露於證據3 之「扣環60」及「軸心53之凹陷部」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驅動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線圈組40」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④原告指稱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係扁平C 型扣環,未揭露系爭專利第一儲液壁之設計,且證據3 未提及其扣環具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又證據3 扣環僅扣接於軸心之溝槽,並未固定於基座上,因此可能會產生移動云云。惟如上開技術比對所述,證據3 藉由扣環60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而將潤滑液保留於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空間內,該儲液空間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槽,其用以回收自軸心與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因此界定出儲液空間之扣環自具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其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之油封;又扣環既為油封結構,其自得固定扣設於軸承套、軸承與軸心上,其與系爭專利固定於基座、軸承與軸心之油封並無實質區別;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⑤原告又稱證據3 所揭露之內容已認第一道簡易油封(即C 型扣環)無法有效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系爭專利之問題時,不會考慮證據3 之方式云云。惟查,由系爭專利第一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0-13 行關於【先前技術】之記載「…,軸心14相對於軸承13旋轉時,亦有可能將潤滑液向上帶出軸心14與軸承13之外,使部分潤滑液進入驅動部16處,不僅造成潤滑液的損失,亦有可能會造成驅動部16因此故障。」可得知,先前技術之問題在於未裝設有任何油封之馬達,在軸心相對於軸承旋轉時容易造成潤滑液不斷損失,而證據3 揭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之儲液空間已如前述,其教示以扣環60作為油封,使潤滑液保留於該儲液空間,證據3 扣環60之設置位置以及所產生之功效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油封,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由證據3 取得油封結構之教示,藉由油封結構產生之第一儲液槽用以保留潤滑液,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⑥原告指稱被告機關並未明確指出先前技術為何,且未進一步論述證據3 與先前技術如何結合云云。惟查,由被告106 年12月12日舉發審定書第4 頁第( 三) 點之舉發證據表格可知,證據1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亦即本案所稱之「先前技術」即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先前技術】,其已明確且具體定義先前技術。而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技術關連性及存在相互之教示已如第1 點所述,又由於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皆揭露有共通之扇葉、線圈、磁塊、潤滑液儲槽等風扇馬達相關組成結構,由證據3 關於扣環60之油封結構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引用及組合至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以改善其缺失。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⑦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2-4與證據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及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記載「該含油軸承30係容置於該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內部,…,該含油軸承30中心並具有一軸孔31,該軸孔31係貫穿該含油軸承30上端及下端,可用以組裝該轉子50之軸心53。」及末段「…,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之內容,顯見證據3 已揭露其軸心53與含油軸承30之間包含有潤滑液(油)、含油軸承30固定於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軸孔)中,以及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儲油空間(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槽),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中自油封延伸而出之第一儲液壁,惟在證據3 已揭露由扣環60所形成之儲油空間之基礎上,該第一儲液壁僅為油封結構之簡單變化,其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2-4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4 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 不具進步性,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 不具進步性。
③原告指稱證據3 僅揭露扣環62、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其並未揭露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及其導引、阻擋、儲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云云。惟如上開技術比對所述,證據3 雖未揭露該第一儲液壁之具體構形,惟證據3已揭露由扣環60配合軸心53、軸承30階差所形成之儲油空間,該儲油空間亦能夠達到導引潤滑液流入、阻擋潤滑液大量流出,進而儲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而能輕易完成者。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4.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證據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技術特徵雖未揭露於證據3 ,惟油封之第一儲液壁與軸心間保留間隙,在證據3 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油封之基礎上,其僅為習知油封結構之簡單改變,且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第一間隙」之相關記載,亦未見其有別於習知油封結構之不可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而能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6 為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5.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與證據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之技術特徵雖未直接揭露於證據3 ,惟扇葉及其外框為習知風扇之基本結構,屬於該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10、11分別為直接及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
6.系爭專利請求項12與證據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4 段記載「…該轉子50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且令殼體51罩設於該軸承套20及該線圈組40外部,該永久磁鐵52內緣係對應於該線圈組40外緣並保持一定之氣隙。」記載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線圈」及「磁塊」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線圈組40」及「永久磁鐵52」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12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7.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16與證據1 、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該馬達更包含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及「斜面」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一體成型之「儲液底槽100 」及其徑向延伸之斜面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13、15、16分別為直接及間接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16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③原告指稱證據1 、3 並未揭露及教示請求項13、15及16關於斜面之技術特徵,亦無法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已揭示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且該儲液底槽100 具有徑向延伸斜面,以及該儲液底槽100 與基座10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雖未記載該斜面之相關功效,惟其已完整揭露該斜面之構造及設置位置,在此基礎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知悉當該軸心14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回流至軸心與軸承間之功效。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8.系爭專利請求項18與證據1 、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包含一軸心,該軸心穿過該軸承設置,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轉子」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轉子50」及「軸心53」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該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技術特徵,由證據3 之第一、三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容置空間21」及「軸心53」技術內容,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斜面」,惟證據3 已揭露容置空間之內壁環繞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在此基礎上,該斜面結構僅為習知軸心容置空間之簡單形態改變,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者。
③此外,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斜面」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儲液底槽100 」、「斜面」及「軸心14」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以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驅動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線圈組40」,以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驅動部16」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皆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④原告指稱證據1 之儲液底槽並未揭露任何斜面結構,被告機關僅依圖式內容即率斷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其有擴張解釋以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揭露儲液底槽之斜面已如前述,由於該斜面為具體之結構形態,可由工程圖等相關圖式表達,而系爭專利之第一圖之儲液底槽100 確實可見具有徑向延伸之傾斜面,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知悉該儲液底槽100 具有斜面結構,並無原告所稱擴張解釋之問題。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⑤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9.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以及請求項21之「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及「斜面」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一體成型之「儲液底槽100 」及其徑向延伸之斜面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20、21皆為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3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請求項23-25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請求項24之「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以及請求項25之「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由證據3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記載「該含油軸承30係容置於該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內部,…,該含油軸承30中心並具有一軸孔31,該軸孔31係貫穿該含油軸承30上端及下端,可用以組裝該轉子50之軸心53。」及末段「…,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記載之內容,顯見證據3 已揭露其含油軸承30固定於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軸孔)中,以及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儲油空間(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槽);再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8-23 行記載「第一儲液壁251 之外側面位於凹陷部240 內,使得當潤滑液自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溢出時,大部分潤滑液都會被第一儲液壁251 導引而流至第一儲液槽252 中,潤滑液便可以經由回流後再度回到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回流方向如第四圖中之箭頭A 所示,如此不至於因為潤滑液的流失導致馬達的自我潤滑功能失效」之內容可得知,該第一儲液壁251 之作用在於將潤滑液保留於第一儲液槽252 內,以利潤滑液回流至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而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 頁末段記載「該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之內容可得知,證據3 藉由扣環60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而將潤滑液保留於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空間內,形成簡易油封結構,進而避免潤滑液流失,此外,證據3 第三圖亦揭露扣環60一端係位於軸心53之凹陷部之相對處;由以上對照可瞭解證據3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油封之第一儲液壁,惟證據3 之扣環60所形成之油封結構,其設置之位置及產生之功效皆與系爭專利之油封相同,故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及「凹陷部」技術特徵已實質揭露於證據3 之「扣環60」及「軸心53之凹陷部」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23-25 分別為直接及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3-25 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1.系爭專利請求項27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其技術特徵雖未揭露於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惟油封之第一儲液壁與軸心間保留間隙,在證據3 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油封之基礎上,其僅為習知油封結構之簡單改變,且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第一間隙」之相關記載,亦未見其有別於習知油封結構之不可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27為依附於請求項25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2.系爭專利請求項31、32與證據1 、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及系爭專利請求項32之「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技術特徵雖未直接揭露於證據3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惟扇葉及其外框為習知風扇之基本結構,屬於該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31、32分別為直接及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1、32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3.系爭專利請求項33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4 段記載「…該轉子50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且令殼體51罩設於該軸承套20及該線圈組40外部,該永久磁鐵52內緣係對應於該線圈組40外緣並保持一定之氣隙。」記載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線圈」及「磁塊」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線圈組40」及「永久磁鐵52」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33為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4.系爭專利請求項34與證據1 、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4之「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於該基座上;一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包含一軸心,該軸心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油封」、「轉子」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轉子50」及「軸心53」技術內容。又由證據3 說明書第8頁末段記載「該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之內容可得知,證據3 藉由扣環60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而將潤滑液保留於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空間內,形成簡易油封結構,進而避免潤滑液流失,此外,證據3 第三圖亦揭露扣環60一端係位於軸心53之凹陷部之相對處;由以上對照可瞭解證據3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油封之第一儲液壁,惟證據3 之扣環60所形成之油封結構,其設置之位置及產生之功效皆與系爭專利之油封相同,故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及「凹陷部」技術特徵已實質揭露於證據3 之「扣環60」及「軸心53之凹陷部」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4之「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技術特徵,由證據3 之第一、三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容置空間21」及「軸心53」技術內容,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斜面」,惟證據3 已揭露容置空間之內壁環繞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在此基礎上,該斜面結構僅為習知軸心容置空間之簡單形態改變,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者。此外,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斜面」及「軸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儲液底槽100 」、「斜面」及「軸心14」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34之「以及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子」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以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驅動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線圈組40」,以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驅動部16」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皆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④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34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5.系爭專利請求項35-37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5之「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請求項36之「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以及請求項37之「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記載「該含油軸承30係容置於該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內部,…,該含油軸承30中心並具有一軸孔31,該軸孔31係貫穿該含油軸承30上端及下端,可用以組裝該轉子50之軸心53。」及末段「…,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記載之內容,顯見證據3已揭露其軸心53與含油軸承30之間包含有潤滑液(油)、含油軸承30固定於軸承套20之容置空間2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軸孔)中,以及含油軸承30、軸心53及扣環60所形成之儲油空間(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槽);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 請求項35-37 分別為直接及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5-37 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6.系爭專利請求項39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其技術特徵雖未揭露於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惟油封之第一儲液壁與軸心間保留間隙,在證據3 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油封之基礎上,其僅為習知油封結構之簡單改變,且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第一間隙」之相關記載,亦未見其有別於習知油封結構之不可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39為依附於請求項37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7.系爭專利請求項43、44與證據1 、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及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技術特徵雖未直接揭露於證據3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惟扇葉及其外框為習知風扇之基本結構,屬於該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43、44分別為直接及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3、44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8.系爭專利請求項45與證據1、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4 段記載「…該轉子50之軸心53係可轉動的插置於該含油軸承30之軸孔31中,且令殼體51罩設於該軸承套20及該線圈組40外部,該永久磁鐵52內緣係對應於該線圈組40外緣並保持一定之氣隙。」記載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線圈」及「磁塊」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線圈組40」及「永久磁鐵52」技術內容;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45為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9.系爭專利請求項47、48與證據1 、3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斜面係為徑向延伸斜面」以及請求項48之「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一圖所揭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及「斜面」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一體成型之「儲液底槽100 」及其徑向延伸之斜面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②請求項47、48皆為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項,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7、48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3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3 、證據1 、3 之組合及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及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41不具進步性:
1.證據1、3、4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證據4 為一種無刷馬達,其包括用以防止浸油套筒軸承含浸油外漏之油封,證據4 與證據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皆係包含油封結構之馬達,且其所達成之功效皆係避免潤滑液流失,故證據4 與證據3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間具緊密之技術關連性,因此對於馬達等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證據4 與證據3 及系爭專利所記載之先前技術(即證據1 )交互參考援引,並組合其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2.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與證據1 、3 、4 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之「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技術特徵雖未揭露於證據3,惟證據3 之扣環係扣接於該軸心之溝槽而固定,在此基礎上,油封之固定部結構僅為習知油封構造之簡單改變,其並未產生有別於習知油封結構之不可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8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或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③請求項29為依附於請求項24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9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④請求項41為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項,證據3 或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1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或組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⑤原告稱證據1 、3 並未揭露及教示請求項8 之固定部,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馬達運轉時,油封因此具有相對穩定的連結結構,又證據4 之蓋體46之切除部分46d1係對應凸台58之突出部58a ,以防止旋轉軸56脫落,無法對比系爭專利之油封結構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 僅記載「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如上開技術比對所述,證據3 雖未具體揭露該固定部,惟證據3 已揭露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之溝槽而固定,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記載之功效實質相同。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⑥綜上,證據3 、證據1 、3 之組合及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及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41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9、30、42與證據3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之「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技術特徵雖未揭露於證據3 ,惟證據3 說明書第9 頁第3段已揭示其具有第二道油封回路,以留置由扣環60與溝槽54間滲流出之潤滑液;再者,證據4 雖未直接揭露第二道油封,惟其蓋體46(The cap 46)之彎折柱牆46d (The bentcylindrical wall 46d)與轉子框52(The rotor frame 52)之外凸部58a (The outward protrusions 58a )之間形成一間隙,使得該馬達在油封45(The oil seal 45 )之外形成多重曲折之散逸路徑,因此由證據4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將其彎折柱牆46d 應用於證據3之扣環60(相當於油封),進而完成如系爭專利具延伸部之油封;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4 而能輕易完成者。
②請求項9 為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證據4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4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③請求項30為依附於請求項24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證據4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0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3 與系證據4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④請求項42為依附於請求項35之附屬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3 與證據4 具組合動機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3 與證據4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⑤原告稱證據4 之蓋體46無法提供油封之功能,且蓋體46之切除部分46d1係對應凸台58之外突出部58a ,以防止旋轉軸56從軸承34脫落,因此證據3 、4 無組合動機云云。惟如上開比對所述,證據4 雖未直接揭露第二道油封,惟其彎折柱牆46d 與轉子框52之外凸部58a 之間形成一間隙,並形成多重曲折之散逸路徑,由於證據3 與證據4 屬於相同之技術領域,且二者間存在相同及相對應之結構,因此由證據4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將其彎折柱牆46d 應用於證據3 之扣環60(相當於油封),進而完成如系爭專利具延伸部之油封。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⑥綜上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6 、10-13 、15、16、18、20、21、23-25 、27、31-37 、39、43-45 、47、48不具進步性;證據3 、證據1 、3 之組合及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及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41不具進步性;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上揭請求項均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因此被告為撤銷系爭專利權上揭請求項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