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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戴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7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規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補繳裁判費、提出委任狀及提出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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