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7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規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補繳裁判費、提出委任狀及提出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