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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原告
馬來西亞商萬能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Onelensolution optical technology Sdn Bhd)
代表人
陳觀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佐人
徐金澤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沈榮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嘉惠
參加人
鄭碧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輔佐人
蘇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經訴字第108063069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參加人於舉發階段主張發明第I542919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7 、9 、1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並主張:㈠證據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6 不具進步性?㈡證據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㈢證據2 、3、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嗣於提起行政訴訟後追加丙證2 至丙證5 ,並主張之有效性新證據組合為:㈠丙證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 不具進步性?㈡丙證2 、丙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9 、10不具進步性?㈢丙證2 、丙證3 、丙證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6 、7 、9 、10不具進步性?㈣丙證2 、丙證3 、丙證5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6 、7 、9 、10不具進步性?㈤丙證2 、證據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9 不具進步性?㈥丙證2 、證據3 、丙證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6 、7、9 、10不具進步性?㈦丙證2 、證據3 、丙證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6 、7 、9 、10不具進步性?㈧丙證2 、證據3 、證據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6 、7 、9 、10不具進步性?㈨丙證2 、證據4、丙證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6 、7 、9、10不具進步性?(見民國109 年1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91 至393 頁),參加人提出之上開新證據及主張,雖係就同一撤銷理由(即系爭專利請求項請求項1 至4、6 、7 、9 、10是否具有進步性)所提之新證據,惟為衡平專利權人及舉發人之程序及實質權益,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提出新證據者,應僅限於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由舉發人為原告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391 號判決意旨參照),然本件舉發人為參加人,已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況查本件被告為經濟部,並非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智慧局於本件行政訴訟無從就前揭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參加人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故參加人上開新證據丙證2 至丙證5 之提出,並非適法,本院就上開8 種有效性新證據組合不予審酌。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03 年8 月15日以「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編為第103128157 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42919號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 年3 月31日、4 月25日及6 月1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智慧局審查,認同年6 月14日的更正符合規定,以同年10月24日(107 )智專三(一)01128 字第10720993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為「請求項1 至4 、6 至7 、9 至1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5 、8 舉發駁回」的處分。參加人不服前述舉發不成立部分的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6 月12日經訴字第10806306930 號訴願決定為「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又智慧局原舉發審定書主文漏未記載「107 年6 月1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其已於108 年12月4 日發函更正該舉發審定書之主文(見本院卷第244-1 至244-2 頁),並於109 年1 月1 日公告該舉發審定書之主文更正內容,併予敘明。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證據2 、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雖揭露類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七層鍍膜結構,但其第二、四、六層係採用氧化鋯或五氧化二鉭,並非限定氧化鋯,且證據2 在圖11及圖22中係揭露第二、四、六層採用五氧化二鉭之實施例,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的氧化鋯第二鍍膜層,更非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界定的氧化鈦第二鍍膜層,及請求項4 所界定的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第二鍍膜層。且證據2 在說明書亦明確指出其鍍膜結構僅可達到阻隔藍光之功效。證據3 所揭露的鍍膜結構,其鍍膜層數(偶數層)、鍍膜順序(互相交互堆疊複數層高折射率膜與低折射率膜,且第一層為高折射率膜,最後一層為低折射率膜)、與鍍膜材料(高折射率層5 選自一種或多種的氧化鈦、氧化鈰、氧化鋯、氧化銦、氧化釹和氧化鉭,低折射率層6 選自一種或兩種的氟化鎂和氧化矽)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完全不同,證據3 於說明書中更明確揭露其係為一種「抗紫外光及紅外光」之眼鏡鏡片,並明確的「反向教示」其係為一種防止可見光反射之抗紫外光和紅外光眼鏡鏡片。因此,證據2 之抗藍光鏡片與證據3 之防止可見光反射鏡片係存在技術組合上的衝突、矛盾,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且無合理動機將兩互相矛盾且技術手段完全不相容的技術互相組合,更不可能透過將證據2 、3 組合直接且無歧異的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之技術及特殊功效,故證據2 與證據3 所具備之結構、技術、作用、功效不但互相衝突、矛盾、無共通性,更無法與系爭專利所發明之創新功能性相提併論(各證據或先前技術皆未曾揭露光學鏡片可同時阻隔藍光及紅外光之鍍膜結構之技術)。

⒊又證據2 所揭露之波長範圍在760nm -780nm 之間的反射率「約4%」,該波長範圍並非真正的紅外光波長範圍,故證據2 並無揭露任何紅外光之阻隔技術。且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業界從未有人研發同時兼具有抗藍光及紅外光功能之光學鏡片鍍膜技術。抗藍光技術與抗紅外光技術的差異是非常大的(現在的鏡片基材皆可達到100%的抗紫外光效果,故鍍膜結構無須考慮抗紫外光的問題),因為可見光的範圍相較於紅外光是非常小的,而藍光又只佔可見光波長範圍的一小部分,根據光反射曲線分佈特性,當藍光的反射率愈高時,則其鄰近的可見光的反射率亦會受到影響(綠光影響較大,紅光影響較小),可見光的阻隔會影響到光學鏡片的視感透過率,因此超高抗藍光鏡片的代價一定是鏡片變得又黃又暗,實用性及市場接受度相對變低;反之,紅外光的波長範圍相對於藍光非常大,又是一種熱輻射,不會影響光學鏡片的視感透過率(不須刻意限制其反射率),因此抗紅外光技術相對於抗藍光技術是更容易實現的。其原因在於一鍍膜結構中同時實現抗藍光及抗紅外光功效的困難度非常高,至少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業界皆尚未有人公開這種鏡片技術。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沒有合理的動機將不相容的證據2 、3 組合並直接且無歧異的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之所有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所具備之「一鍍膜結構可同時阻隔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預防眼睛產生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並使眼睛保持涼爽、減輕眼睛疲勞感並延長久視時間」功效更為證據2 、3 所無法預期者。故證據2 、3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雖揭露類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一種七層鍍膜結構,但其第二、四、六層係採用氧化鋯或五氧化二鉭,並非五氧化三鈦,且證據2 在圖1 (對應表1 的比較例)及圖2 (對應表2 的比較例)中係揭露第二、四、六層採用五氧化二鉭之實施例,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的五氧化三鈦,且證據2 在說明書亦明確指出其鍍膜結構僅可達到阻隔藍光之功效。而證據4 系揭露一種以8 層膜進行雙面蒸鍍之「抗藍光」鏡片,其鍍膜層數(8 層)、鍍膜順序(以特殊順序將8 層膜鍍在鏡片基片的兩側)與鍍膜材料(搭配使用四種鍍膜材料)皆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或證據2 之鍍膜結構,縱使證據4 所使用的其中一種鍍膜材料是五氧化三鈦,其鍍膜技術與系爭專利或證據2 又有何關連性?證據4 的特殊鍍膜結構技術又要如何與證據2 之鍍膜結構技術互相組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又如何得在未經過度實驗下得知證據4 之鍍膜結構中的五氧化三鈦層可與證據2 之鍍模結構組合,使藍光鏡片組合藍光鏡片變成一種前所未見的抗藍光及紅外光鏡片?再者,證據4 在說明書亦明確指出其鍍膜結構僅可達到阻隔藍光之功效。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2 之抗藍光鏡片與證據4 之抗藍光鏡片互相組合,其所得到的結果應為另一種之抗藍光鏡片之技術,根本就不可能直接且無歧異的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與功效。

⒉又關於證據2 或證據4 所揭露之波長範圍在760nm-780nm 之間的反射率「約4%」或「約4% -8%」,該波長範圍並非真正的紅外光波長範圍,故證據2 、4 皆未揭露任何紅外光之阻隔技術;退萬步言,若有一種光學鏡片聲稱其具有4%的紅外光反射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就不會認為其係為一種抗紅外光之光學鏡片,且4%的紅外光反射率與業界認知的抗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相差了10至25倍,相較之下明顯是一雜訊而非功能性。

⒊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業界從未有人研發同時兼具有抗藍光及紅外光功能之光學鏡片鍍膜技術。抗藍光技術與抗紅外光技術的差異是非常大的,其原因在於一鍍膜結構中同時實現抗藍光及抗紅外光功效的困難度非常高,也就是在一光反射曲線分佈上要同時在藍光波長範圍形成一低於約30% 的小波峰(太高會染色,影響視感透過率)及紅外光波長範圍形成一高於40% 的大波峰(太低則無法有效的保護眼睛)的困難度是非常高的,至少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業界皆尚未有人公開這種鏡片技術,當然也不是將證據2 之抗藍光鏡片組合證據4之抗藍光鏡片所可預期的。故,證據2 、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3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3 、4 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不但互相矛盾,該證據2 、3 、4 所具備之結構、技術、作用、功效更是互相衝突、矛盾,完全沒有共通性。證據2 、4 在說明書中從未揭露、教示、或暗示任何與紅外光相關之技術或功效,被告為了刻意將證據3 解釋為具有抗藍光功能之鏡片,故將證據3「可見光防止反射」之雜訊抑制效果,自行解釋為一種「抗藍光」之功效,此一見解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係為一非常荒謬之論述,亦超越了證據3 在當時時空背景之認知。再者,同前所述,證據2 、4 皆未揭露任何紅外光之阻隔技術;若有一種光學鏡片聲稱其具有4%的紅外光反射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就不會認為其係為一種抗紅外光之光學鏡片,且4%的紅外光反射率與業界認知的抗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相差了10至25倍,相較之下明顯是一雜訊而非功能性。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沒有合理的動機將不相容的證據2 、3 、4 組合並直接且無歧異的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所有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所具備之「一鍍膜結構可同時阻隔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預防眼睛產生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並使眼睛保持涼爽、減輕眼睛疲勞感並延長久視時間」功效更為證據2 、3 、4 所無法預期者,故證據2 、3 、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係依附於請求項7 中,由於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4 之組合或證據2 至4 之組合皆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及7 不具進步性,故該等證據之組合亦無法證明其附屬項7 、9 、10項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請求項1 揭露「一種在透鏡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透鏡,多層蒸鍍膜由透鏡基材側形成,使用以二氧化矽(Si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25至32nm的第一層,使用以五氧化二鉭(Ta2O5 )或二氧化鋯(Zr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7 至9 nm的第二層,使用以二氧化矽(Si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360 至390nm 的第三層,使用以五氧化二鉭(Ta2O5 )或二氧化鋯(Zr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10至13 nm 的第四層,使用以二氧化矽(Si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34至38nm的第五層,使用以五氧化二鉭(Ta2O5 )或二氧化鋯(Zr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42至45 nm 的第六層,使用以二氧化矽(SiO2)為主要成分的蒸鍍源通過蒸鍍形成膜厚為110 至115nm 的第七層,按照該順序使在具有多層蒸鍍膜的一側透鏡面上具有反射420 至450nm 的波長區域的入射光性質」之技術內容,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鋯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鋯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之技術特徵與請求項3 及4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之技術特徵。另查證據2 說明書第0016段亦載明「本發明的眼鏡鏡片可以在物體側表面或在眼球側表面設置藍色光反射膜」,圖2 所揭示之波長760nm 以上之入射光反射率約5 % ,圖3所揭示之波長760nm 以上之入射光反射率約10% ,並呈現反射率隨著波長而逐漸增加之趨勢。且原告107 年6 月14日舉發答辯書中第8 至9 頁以專業光學軟體(Plot)對證據2 進行測試,獲得波長760nm 以上之反射率約10% ,故證據2 確有反射紅外光之事實。

⒉證據3 揭露一種眼鏡片,包含用於屏蔽紫外線及紅外線的遮光膜,並揭示氧化鈦、氧化鋯為高折射率物質,氧化矽為低折射率物質,由高折射率物質與低折射率物質交替且重複地沉積可用於屏蔽紫外線及紅外線的遮光膜等技術特徵,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鈦層』」及請求項4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2 及證據3 均係關於眼鏡鏡片製造之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又入射光對於眼睛具有傷害性之光線為紫外光、藍光及紅外光,證據2 及證據3 記載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減少入射光對眼睛產生影響,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透過高折射率與低折射率之物質以蒸鍍之方式交互堆疊製成之鏡片,藉以提高光之反射率或降低光之穿透率,減少入射光所引起眼睛之負擔,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是證據2 與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目的或作用均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結合該等證據之動機。復按證據3 實施例3 及實施例4 均有提及除了阻擋紫外光及紅外光外,亦有對可見光(包含藍光)反射。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解決入射光對於眼睛產生負擔之問題時,當有動機參酌證據2 及證據3 之揭示,以蒸鍍之方式,將低折射率之二氧化矽及高折射率之氧化鋯、或氧化鈦、或氧化鋯及氧化鈦之混合材料多層交互堆疊而輕易完成可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之光學鏡片,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主張可見光之範圍應以證據2 所定義之可見光範圍,即380nm 至780nm 等語,惟查證據2 僅係以380nm 至780nm 為其測試範圍,並非將可見光波長範圍界定為380nm 至780nm。另由於每個人之可視域不同,在光學鏡片產業就可見光之範圍亦未有統一標準下,基於保護眼睛之角度,一般考量波長760nm 之光線恐將造成眼睛損害,故將紅外光之波長範圍自760nm 起算並無不妥。又證據2 紅外光反射率雖未如原告所稱達到40% 之反射率,惟證據2 確有揭露反射紅外光之事實,因此證據2 仍可同時減少部分藍光與紅外光入射眼睛,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記載「可達到保護眼睛之功效」,並未明確界定具體抗紅外光反射率,說明書第【0040】段亦僅泛稱該發明用於一般鏡片或墨鏡時,可調整藍光及紅外光阻隔率達15至40% 或超過40% ,故原告稱紅外光反射率須逾40% 始具保護眼睛之效果,並以此限定條件作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依據,並不足採。

㈡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請求項1 及說明書第0016段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之技術特徵,證據4 揭示在抗藍光之鏡片基片的表面真空蒸鍍五層薄膜,亦揭露高折射率之五氧化三鈦層與低折射率二氧化矽層重複沉積的結構,圖3 、及圖6 有揭示波長760nm 以上之入射光透射率約介於92至96% 間。證據4 亦有揭示在鏡片基片的表面(正面)進行真空蒸鍍五層薄膜,亦揭露高折射率之五氧化三鈦層與低折射率二氧化矽層重複沉積的結構,圖3 、及圖6有揭示波長760nm 以上之入射光透射率約介於92至96% 間。

⒉查證據2 及證據4 均係關於眼鏡鏡片製造之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又證據2 及證據4 記載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減少藍光對於眼睛產生影響,透過高折射率與低折射率之物質交互堆疊製成之鏡片,阻隔藍光所引起眼睛之負擔,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證據2 與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目的或作用均具有共通性,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解決入射光對於眼睛產生負擔之問題時,當有動機參酌證據2 及證據4 之揭示,以蒸鍍之方式,將低折射率之二氧化矽與高折射率之五氧化三鈦多層堆疊而輕易完成可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之光學鏡片,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故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項中任一項之附屬項,包含前揭請求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查證據2有揭示7 層堆疊結構,證據3 說明書亦有揭示4 至20層堆疊結構,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不具進步性,且查證據2 中二氧化鋯與請求項2 中所揭示之五氧化三鈦均屬高折射率材質,為鏡片鍍膜技術常使用之材料,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將二氧化鋯替換五氧化三鈦。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 、3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所載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均係關於眼鏡鏡片製造之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又前揭證據記載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以減少入射光對於眼睛產生影響,透過高折射率與低折射率之物質交互堆疊製成之鏡片,阻隔入射光所引起眼睛之負擔,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是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目的或作用均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結合該等證據之動機。證據2 、3 、4 實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至少包含:鏡片基板,於一側設待鍍面;複數層第一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前述第一鍍膜層係為二氧化矽;複數層第二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相鄰第一鍍膜層之間,前述第二鍍膜層得為氧化鋯、五氧化三鈦、氧化鈦、或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解決入射光對於眼睛產生負擔之問題時,當有動機參酌證據2 、證據3及證據4 之揭示,利用二氧化矽及氧化鋯、或五氧化三鈦、或氧化鈦、或氧化鋯及氧化鈦之混合材料多層堆疊而輕易完成可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之光學鏡片,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7 所述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之技術特徵。查證據2 至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而證據2 有揭示7 層堆疊結構、證據3 有揭示4 至20層堆疊結構、證據4有揭示5 層堆疊結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參酌證據2 、3 、4 之教示,完成請求項7 所界定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7 所述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前述鏡片基板係由玻璃、聚碳酸酯、壓克力樹脂、CR39樹脂、NK55樹脂、MR7 樹脂、MR7 .4樹脂MR8 樹脂、MR10樹脂或鈦晶材質所製成之光學鏡片」之技術特徵。查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請求項10所載前揭材質亦為鏡片基材之習用既有材質。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能依證據2 、3 、4 輕易完成請求項10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訴稱鍍膜層數、順序、材料將決定鍍膜結構之光學性質設計之難易度、鍍膜成功率、製造成本等,故證據2 、3、4 不同結構無法輕易疊加選換云云;然而影響鏡片光學性質之鍍膜膜厚、成分比例,系爭專利請求項均未揭露,卻於說明書稱依據使用者之需求調整膜厚及顏色,即可同時阻隔光源中部分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準此,系爭專利所揭示鍍膜之層數、順序、材料及以交疊方式蒸鍍手段既為證據2 、3 或證據2 、4 或證據2 、3 、4 之組合所揭露,自應不具進步性。

㈤有關原告訴稱證據3 係提供屏蔽紫外線及紅外線之鏡片,並防止可見光在遮光膜反射,證據2 抗藍光鏡片與證據3 存在反向教示,在技術組合上亦存在衝突矛盾,不具組合動機一節。查證據3 之發明目的係基於保護眼睛之角度,而藍光亦會對眼睛造成損害,有關反射防止膜之揭露僅係為了防止紫外線、紅外線在通過證據3 遮光膜時於眼睛視野造成之干涉反射所造成漣波,增加眼睛可視範圍之清晰,以同時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且無法從證據3 之反射防止膜得知其目的係在增加藍光入射眼睛,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可能基於保護眼睛及維持視野清晰之目的而將證據3 所揭示高折射率物質 (氧化鈦、氧化鋯) 與低折射率物質(二氧化矽)交替且重複地沉積可用於屏蔽紫外線及紅外線的遮光膜之技術,與同為眼鏡鏡片製造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同在於減少入射光對眼睛產生影響之證據2 相結合。因此,證據3 與證據2 間並無反向教示之情形。證據2 與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目的或作用均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結合該等證據之動機。

㈦綜上,系爭專利各請求項均未界定影響鏡片光學性質之鍍膜膜厚、成分比例之技術特徵,僅於說明書泛稱依據使用者之需求調整膜厚及顏色,即可同時阻隔光源中部分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考量系爭專利所揭示鍍膜之層數、順序、材料及以交疊方式蒸鍍手段既為證據2 、3 或證據2 、4 或證據2 、3 、4 之組合所揭露,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6 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7 、9 、10自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原處分機關所為「請求項1 至4 、6 至7 、9 至10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尚有未洽,從而被告所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自無違誤。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6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3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多層鍍膜堆疊結構,證據2 已揭示其可阻隔藍光、紅外光,證據3 揭示可阻隔紫外光、紅外光;且系爭專利在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皆未針對阻隔率或成份的調配比例,甚至是各層的厚度進行說明或界定,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在與證據2 、3 具有相同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以及證據2 可達成阻隔部分藍光、紅外光、證據3 可達成阻隔部分紫外光、紅外光效果下,證據2 、3 之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而有動機能相互結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當為所屬技術領域者能輕易組合證據2 、3 而達成,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鍍膜層的層狀結構雖是揭示以二氧化矽與五氧化二鉭或二氧化鋯交互堆疊形成,惟證據3 已揭示其可阻擋紫外光、紅外光之遮光膜的層狀結構由二氧化矽與氧化鈦或氧化鋯或氧化鈦、氧化鋯混合交互堆疊形成。證據2 在圖2 及圖3也揭示了,在波長420-460nm (藍光)時分別具有約5%及10% 的反射率,在波長780nm (紅外光)時分別具有約4%及10% 的反射率。此外,證據3 還揭示透過遮光膜的設置,使入射該鏡片之紫外‧紅外線受到阻隔。遮光膜之「低折射率物質和高折射率物質總計之層數(layer 數)以4-20層為理想」、「遮光膜,為以低折射率物質和高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時,其順序任意皆可」,以及反射防止膜「為單層或多層膜皆可」,遮光膜使用的高折射率物質可為氧化鈦、氧化鋯。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相較,差異僅在證據是由二氧化矽與二氧化鋯交互堆疊形成阻隔藍光膜層,系爭專利請求項3 則是以二氧化矽與氧化鈦交互堆疊形成阻隔藍光、紅外光膜層;然證據3 已揭示阻隔紫外‧紅外線的遮光膜其高折射率物質可為氧化鈦、氧化鋯;顯示將證據2 使用之二氧化鋯替換為氧化鈦之簡易性。再者,系爭專利在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皆未針對阻隔率或成份的調配比例,甚至是各層的厚度進行說明或界定,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3 在與證據2 、3 具有相同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下,產生之阻隔光線的功效當屬輕易思及並達成者。系爭專利請求項3 當為所屬技術領域者能輕易組合證據2 、3 而達成,故,證據2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相較,差異僅在證據2 是由二氧化矽與二氧化鋯交互堆疊形成阻隔藍光膜層,系爭專利請求項4 則是以二氧化矽與氧化鈦及氧化鋯的混合材料交互堆疊形成阻隔藍光、紅外光膜層;然證據3 已揭示阻隔紫外‧紅外線的遮光膜其高折射率物質可為氧化鈦、氧化鋯或氧化鈦、氧化鋯混合形成;顯示將證據2 使用之二氧化鋯替換為氧化鈦及氧化鋯的混合材料之簡易性。再者,系爭專利在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皆未針對阻隔率或成份的調配比例,甚至是各層的厚度進行說明或界定,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 在與證據2 、3 具有相同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下,產生之阻隔光線的功效當屬輕易思及並達成者。系爭專利請求項4 當為所屬技術領域者能輕易組合證據2 、3 而達成,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⒋請求項6 為依附請求項1 至4 任意一項之附屬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證據2 、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揭示了低折射率物質與高折射率物質交互堆疊的技術。原告雖一直強調系爭專利除具有阻隔部分藍光,還可以阻隔部分紅外光,然系爭專利在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皆未針對阻隔率或成份的調配比例,甚至是各層的厚度進行說明或界定。惟證據4 的圖3 、圖4 及圖6 、圖7 還分別揭示了:在波長380-500nm (藍光)時分別具有約50% 的反射率,在波長760-780nm (紅外光)時分別具有約4% -7%的反射率。證據2 、4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的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以及可阻隔藍光、紅外光之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2 在與證據2 、4 具有相同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以及證據2 、4 顯示可達成阻隔部分藍光、紅外光相同效果下,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當為所屬技術領域者能輕易組合證據2 、4 而達成,故,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3 、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的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以及可阻隔藍光、紅外光之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7 在與證據2 、3 、4 具有相同多層鍍膜堆疊結構,以及證據2 、4 顯示可達成阻隔部分藍光、紅外光相同效果下,系爭專利請求項7 當為所屬技術領域者能輕易組合證據2 、3 、4 而達成,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⒉請求項9 、10為依附請求項7 之附屬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證據2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 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原告於103 年8 月15日以「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編為第103128157 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42919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107 年3 月31日、4 月25日及6 月1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智慧局審查,認同年6 月14日的更正符合規定,以同年10月24日(107 )智專三(一)01128 字第10720993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為「請求項1 至4 、6 至7 、9至1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5 、8 舉發駁回」的處分。參加人不服前述舉發不成立部分的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6 月12日經訴字第10806306930 號訴願決定為「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6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 、3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於103 年8 月15日申請,被告進行審查,於105 年5 月30日審定准予專利,故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應以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上開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又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2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習知光學鏡片,尤其是使用於視力矯正之光學鏡片,皆著重於抗反射;吸收外部光源之紅外線及紫外線;或消除靜電、低頻輻射及眩光等技術之改良,如臺灣新型公告第M311893號「強化鏡片」,即係於鏡片基材設置至少一鍍層,該鍍層係以化學鍍層法(浸鍍、噴鍍)或物理鍍層法(真空蒸鍍、離子鍍)的方式被覆在該基材的外表面,使該鍍層符合於該基材外表面的曲率半徑,以獲得具抗反射、高穿透率及導電性之鏡片。然而,該習知光學鏡片皆未考量到藍光對眼睛的影響,因此該習知光學鏡片所使用的鍍層技術及方法皆無法使光學鏡片有效的阻隔藍光,以保護眼睛免於受到過量藍光的傷害。

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提出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鋯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鋯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

3.系爭專利之功效系爭專利之光學鏡片利用前述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並達到使眼睛保持涼爽、預防與年齡相關之眼睛產生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之功效,以減輕眼睛的疲勞感並延長久視的時間(以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至3 頁)。

4.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2 、3 、4 、7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於107年6 月14日向智慧局提出更正本,其更正內容係將原公告請求項5 、8 刪除;將原公告請求項1 至4 「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更正為「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將原公告請求項7 「鏡片基板,設待鍍面」更正為「鏡片基板,『於一側』設待鍍面」。經查,原告將原公告請求項5 、8刪除,屬請求項之刪除;將原公告請求項1 至4 「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更正為「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係對鏡片基板待鍍面之設立,由任意側進一步限縮為一側,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將原公告請求項7 「鏡片基板,設待鍍面」更正為「鏡片基板,『於一側』設待鍍面」係對鏡片基板待鍍面之設立,由任意側進一步限縮為於一側,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上開更正前、後之發明目的維持,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合於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2 、4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雖原處分機關原舉發審定書主文漏未記載「107 年6 月1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惟已於108 年12月4 日發函更正該舉發審定書之主文,並於109 年1 月1 日公告該舉發審定書主文之更正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本件相關之原公告本、107 年6 月14日更正本內容分別如下:

⑴原公告本:請求項1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鋯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鋯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2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五氧化三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五氧化三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3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4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中任一項所記載之方法,其中前述鏡片基板得於一側或兩側設待鍍面。請求項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中任一項所記載之方法,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請求項7 :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至少包含:鏡片基板,設待鍍面;複數層第一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前述第一鍍膜層係為二氧化矽;複數層第二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相鄰第一鍍膜層之間,前述第二鍍膜層得為氧化鋯、五氧化三鈦、氧化鈦、或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如此,利用複數層第一鍍膜層與複數層第二鍍膜層所堆疊形成之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8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其中前述鏡片基板得於一側或兩側設待鍍面。請求項9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請求項10:依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其中前述鏡片基板係由玻璃、聚碳酸酯、壓克力樹脂、CR39樹脂、NK55樹脂、MR7 樹脂、MR7 .4樹脂MR8 樹脂、MR10樹脂或鈦晶材質所製成之光學鏡片。

⑵107年6月14日更正本:請求項1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鋯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鋯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2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五氧化三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五氧化三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3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4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5 :(刪除)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中任一項所記載之方法,其中前述鏡片基板得於一側或兩側設待鍍面。請求項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中任一項所記載之方法,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請求項7 :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至少包含:鏡片基板,於一側設待鍍面;複數層第一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前述第一鍍膜層係為二氧化矽;複數層第二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相鄰第一鍍膜層之間,前述第二鍍膜層得為氧化鋯、五氧化三鈦、氧化鈦、或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如此,利用複數層第一鍍膜層與複數層第二鍍膜層所堆疊形成之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請求項8 :(刪除)依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其中前述鏡片基板得於一側或兩側設待鍍面。請求項9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請求項10:依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其中前述鏡片基板係由玻璃、聚碳酸酯、壓克力樹脂、CR39樹脂、NK55樹脂、MR7 樹脂、MR7 .4樹脂MR8 樹脂、MR10樹脂或鈦晶材質所製成之光學鏡片。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102 年(西元2013年)5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A 號「眼鏡レンズ」專利案及中譯本,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8 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為一種於鏡片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鏡片。前述多層蒸鍍膜,係自鏡片基材側依序包括:使用以Si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25~32nm的第一層,使用以Ta205 或Zr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7 ~9 nm的第二層,使用以Si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360 ~390 nm的第三層,使用以Ta205或Zr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10~13 nm 的第四層,使用以Si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34~38 nm 的第五層,使用以Ta205 或Z 「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42~45 nm 的第六層,使用以Si0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膜厚110 ~115 nm的第七層,於前述具有多層蒸鍍膜側之鏡片表面,具有反射420 ~450 nm波長範圍入射光之性質(見參加人109 年2 月11日意見陳述㈡狀所提證據2 摘要中譯文),證據2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為82年(1993年)8 月23日公告之日本平5-32828Y2「眼鏡レンズ」專利案及中譯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8 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為一種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於基材為玻璃或塑膠材質所構成之鏡片上,形成將以下兩種物質⑴由氧化鈦(titanium oxide)、氧化鈰(cerium oxide)、氧化鋯(Zirconium oxide )、氧化釹(neodymium oxide )及氧化鉭(tantalum oxide)所構成氧化物群中所選擇1 種或2 種以上的高折射物質,和⑵由氟化鎂(magnesium fluoride)及二氧化矽(silicon dioxide )所構成氧化物群中所選擇1種或2 種的低折射物質,以光學膜厚λ/4(λ=1000nm ~1300nm)交互反覆蒸鍍、用來阻隔紫外‧紅外線的遮光膜,以及於該遮光膜上形成、用來防止可視光反射的反射防止膜(見參加人109 年2 月11日意見陳述㈡狀所提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文),證據3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 為102 年(2013年)12月11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03439760A號「一種抗藍光鏡片的製作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8 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 為抗藍光鏡片的製作方法,在鏡片基片的正、反兩個表面分別依次進行真空蒸鍍,正面由內向外共五層,分別是:第一層的氧化矽層,第二層的五氧化三鈦層,第三層的二氧化矽層,第四層的五氧化三鈦層,第五層的二氧化矽層;反面由內向外共三層,分別是:第一層的氧化矽層,第二層的二氧化鋯層,第三層的二氧化矽層。採用如上技術方案,可以製出衰減380 nm~500 nm波長光(主要是藍光部分)50%左右(50%±3 %)的抗藍光鏡片,可在一些場合應用,具有一定商業用途(參證據4 摘要),證據4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㈣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6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比對,可知證據2 說明書第[0005] 、[ 0030] 段落及請求項1 已揭露「一種可降低藍色光對眼睛影響之手段.高折射率膜材料雖使用Ta2O5 ,但使用具有與Ta2O5 相同折射率的高折射率物質ZrO2,也可獲得同樣的結果…一種於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前述多層蒸鍍膜係自鏡片基材側依序包括:第一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二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三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四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五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六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七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於前述具有多層蒸鍍膜側之鏡片表面,具有反射420 ~450 nm波長範圍入射光之性質」,證據2 之基材、鏡片基材側、蒸鍍方式、第一、三、五、七層之SiO2蒸鍍層、第

二、四、六層之ZrO2蒸鍍層、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SiO2蒸鍍層與複數層ZrO2蒸鍍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鏡片基板、待鍍面、真空蒸鍍方式、二氧化矽層、氧化鋯層、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鋯層,證據2 圖2 並揭示其實施例於藍光(400 nm~480 nm)與紅外光(780n m以上)光譜範圍具有相對於光譜中間範圍(480nm ~780n m)較高的反射率,可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鋯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鋯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

⒉承上,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保護眼睛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職是,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 、3 之組合同樣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3 與證據2 比對,可知證據2 說明書第[0005]  、[ 0030] 段落及請求項1 已揭露「提供一種可降低藍色光對眼睛影響之手段…高折射率膜材料雖使用Ta2O5,但使用具有與Ta2O5 相同折射率的高折射率物質ZrO2,也可獲得同樣的結果…一種於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前述多層蒸鍍膜係自鏡片基材側依序包括:第一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二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三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四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五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六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七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於前述具有多層蒸鍍膜側之鏡片表面,具有反射420 ~450 nm波長範圍入射光之性質」,證據2 之基材、鏡片基材側、蒸鍍方式、蒸鍍第一層之SiO2蒸鍍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鏡片基板、待鍍面、真空蒸鍍方式、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之技術特徵。承上,依證據2 請求項1 所述,證據2 係使用Ta2O5 或ZrO2與SiO2交互堆疊蒸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使用氧化鈦層與二氧化矽層交互堆疊蒸鍍有所不同,故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

⒋又查,證據3 說明書第3 欄第19行至第4 欄第8 行已揭露「一種具有優異膜硬度、阻斷對眼睛造成不適的紫外線區域、紅外線區域,且於可視範圍具有反射防止機能之多機能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在基材為玻璃或塑膠所構成之鏡片上,將下述⑴高折射率物質和⑵低折射率物質…交互反覆蒸鍍、用來遮斷紫外.紅外線的遮光膜,以及於該遮光膜上,形成用來防止可視光反射的反射防止膜。⑴高折射率物質:氧化鈦、氧化鈰、氧化鋯、氧化釹及氧化鉭中之1 種或2種以上;⑵低折射率物質:氟化鎂及/或二氧化矽。另外,證據3 鏡片之遮光膜,為以低折射率物質和高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時,其順序任意皆可,低折射率物質和高折射率物質總計之層數以4 ~20層為理想…反射防止膜為單層或多層膜皆可,但蒸鍍物質以自前述之⑴高折射率物質和⑵低折射率物質之中選擇使用為理想」,因為證據2 與證據3 均為眼鏡鍍膜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證據2 、3 均記載藉由蒸鍍膜層使眼鏡鏡片阻斷特定波長範圍光線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證據2 之ZrO2與證據3 之氧化鈦或氧化鋯均為高折射率物質,均用以與諸如二氧化矽等低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形成眼鏡鍍膜,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證據3 記載於高折射率物質與低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成膜時,氧化鈦或氧化鋯係具有相似的性質而可替換或混合使用的教示及建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以交互重覆蒸鍍膜層使眼鏡鏡片阻斷短波長及長波長範圍光線之問題時,自會有動機以證據3 之氧化鈦取代證據2 之ZrO2,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發明,故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氧化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氧化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承上,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⒌再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證據2 比對,可知證據2 說明書第[ 0005] 、[ 0030] 段落及請求項1 已揭露「一種可降低藍色光對眼睛影響之手段…在以上說明的實施例中,高折射率膜材料雖使用Ta2O5 ,但使用具有與Ta2O5 相同折射率的高折射率物質ZrO2,也可獲得同樣的結果…一種於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前述多層蒸鍍膜係自鏡片基材側依序包括:第一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二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三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四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五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六層,係使用以Ta2O5 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七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於前述具有多層蒸鍍膜側之鏡片表面,具有反射420 ~450 nm波長範圍入射光之性質」,證據2 之基材、鏡片基材側、蒸鍍方式、蒸鍍第一層之SiO2蒸鍍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鏡片基板、待鍍面、真空蒸鍍方式、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故證據2 已揭露請求項4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之技術特徵。依證據2 請求項1 所述,證據2 係使用Ta2O5或ZrO2與SiO2交互堆疊蒸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使用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與二氧化矽層交互堆疊蒸鍍有所不同,故證據2 並未揭露請求項4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

⒍惟查,證據3 說明書第3 欄第19行至第4 欄第8 行已揭露「提供一種具有優異膜硬度、阻斷對眼睛造成不適的紫外線區域、紅外線區域,且於可視範圍具有反射防止機能之多機能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在基材為玻璃或塑膠所構成之鏡片上,將下述⑴高折射率物質和⑵低折射率物質…交互反覆蒸鍍、用來遮斷紫外.紅外線的遮光膜,以及於該遮光膜上,形成用來防止可視光反射的反射防止膜。⑴高折射率物質:氧化鈦、氧化鈰、氧化鋯、氧化釹及氧化鉭中之1 種或2 種以上;⑵低折射率物質:氟化鎂及/或二氧化矽。另外,證據3 鏡片之遮光膜,為以低折射率物質和高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時,其順序任意皆可,低折射率物質和高折射率物質總計之層數以4 ~20層為理想…反射防止膜為單層或多層膜皆可,但蒸鍍物質以自前述之⑴高折射率物質和⑵低折射率物質之中選擇使用為理想」,因為證據2 與證據3均為眼鏡鍍膜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證據2 、3 均記載藉由蒸鍍膜層使眼鏡鏡片阻斷特定波長範圍光線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證據2 之ZrO2與證據3 之氧化鈦或氧化鋯均為高折射率物質,均用以與諸如二氧化矽等低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形成眼鏡鍍膜,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證據3 記載於高折射率物質與低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成膜時,氧化鈦或氧化鋯係具有相似的性質而可替換或混合使用的教示及建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以交互重覆蒸鍍膜層使眼鏡鏡片阻斷短波長及長波長範圍光線之問題時,自會有動機以證據3 之氧化鈦及氧化鋯混合物取代證據2 之ZrO2,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故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請求項4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承上,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至4 項中任一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因為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2 請求項1 並已揭露為7 層之鍍膜堆疊結構,故證據2 已揭露請求項6 「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之附屬技術特徵,職是,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⒏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6 、7 頁第二之5 點雖主張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技術特徵,且證據2 圖2 於波長780nm 之4 %反射率為一雜訊,不同於系爭專利以40%紅外線反射率使眼睛保持涼爽、減輕眼睛的疲勞感並延長久視時間之功效云云。但查,證據2 既已揭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同之製作方法及相同之鏡片整體結構特徵,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保護眼睛之相同功效,另就證據2 圖2 顯示之圖形曲線,顯示於波長780nm 以上之反射率係呈穩定上升之趨勢,可知確實具有阻隔紅外光之功能,並非所指稱之雜訊,更何況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均無紅外線反射率須高於40%之記載,自不得以之作為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而為主張,是以原告前揭主張並不可採。

⒐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6、17頁起訴理由第五之6 點主張證據2 之鍍膜結構係用以阻隔藍光,而證據3 則為一種防止可見光反射的抗紫外光和紅外光眼鏡鏡片,因此構成與證據2的反向教示云云。然查,證據3 說明書第3 欄第25至32行已揭露於鏡片上施加由高折射率物質和低折射率物質交互蒸鍍的遮斷紫外光及紅外光的遮光膜,及在該遮光膜上形成防止可見光反射的反射防止膜以製成眼鏡鏡片,可知證據3 的遮光膜係用以遮斷紫外光及紅外光的穿透,而位於表層的反射防止膜則係用以防止可見光因反射所形成的干涉作用,是以整體而言,證據3 亦屬具有阻隔功能之眼鏡鍍膜,與證據2並未構成反向教示,原告將之反射防止膜之局部功能指為證據3 之整體技術功效,實已曲解證據3 之技術內容,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

㈤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證據2 比對,可知證據2 說明書第[0005] 、[ 0030] 段落及請求項1 已揭露「一種可降低藍色光對眼睛影響之手段…在以上說明的實施例中,高折射率膜材料雖使用Ta2O5 ,但使用具有與Ta2O5 相同折射率的高折射率物質ZrO2,也可獲得同樣的結果…一種於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前述多層蒸鍍膜係自鏡片基材側依序包括:第一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二層,係使用以Ta2O5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三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四層,係使用以Ta2O5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五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六層,係使用以Ta2O5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七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於前述具有多層蒸鍍膜側之鏡片表面,具有反射420 ~450 nm波長範圍入射光之性質」,證據2 之基材、鏡片基材側、蒸鍍方式、蒸鍍第一層之SiO2蒸鍍層即相當於請求項2 之鏡片基板、待鍍面、真空蒸鍍方式、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一種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至少包含:第一步驟,係設置一鏡片基板,前述鏡片基板一側設待鍍面;第二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片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蒸鍍一層二氧化矽層」之技術特徵。依證據2 請求項1 所述,證據2 係使用Ta2O5或ZrO2與SiO2交互堆疊蒸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使用五氧化三鈦層與二氧化矽層交互堆疊蒸鍍有所不同,故證據2並未揭露請求項2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五氧化三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五氧化三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

⒉惟查,證據4 說明書第[ 0005] 段落及圖1 揭露「一種抗藍光鏡片的製作方法,在鏡片基片的正、反兩個表面分別依次進行真空蒸鍍,正面由內向外共五層,分別是:第一層的氧化矽層,第二層的五氧化三鈦層,第三層的二氧化矽層,第四層的五氧化三鈦層,第五層的二氧化矽層」,證據2 與證據4 均為眼鏡鍍膜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證據2 、4 均記載藉由蒸鍍膜層使眼鏡鏡片阻斷特定波長範圍光線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證據2之ZrO2與證據4 之五氧化三鈦均為高折射率物質,均用以與諸如二氧化矽等低折射率物質交互重覆蒸鍍形成眼鏡鍍膜,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以交互重覆蒸鍍膜層使眼鏡鏡片阻斷藍光之問題時,自會有動機以證據4 之五氧化三鈦取代證據2 之ZrO2,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故證據2 、4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第三步驟,係利用真空蒸鍍方式,於前述二氧化矽層上蒸鍍一層五氧化三鈦層;第四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及第三步驟,以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二氧化矽層與複數層五氧化三鈦層;第五步驟,係重覆前述第二步驟,以形成一多層堆疊結構;如此,利用此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承上,證據2 、4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2 比對,可知證據2 說明書第[0005] 、[ 0030] 段落及請求項1 已揭露「一種可降低藍色光對眼睛影響之手段…在以上說明的實施例中,高折射率膜材料雖使用Ta2O5 ,但使用具有與Ta2O5 相同折射率的高折射率物質ZrO2,也可獲得同樣的結果…一種於基材上直接或間接具有多層蒸鍍膜的眼鏡鏡片,該眼鏡鏡片之特徵為前述多層蒸鍍膜係自鏡片基材側依序包括:第一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二層,係使用以Ta2O5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三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四層,係使用以Ta2O5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五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六層,係使用以Ta2O5或Zr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第七層,係使用以SiO2為主成分之蒸鍍源蒸鍍所形成…於前述具有多層蒸鍍膜側之鏡片表面,具有反射420 ~450 nm波長範圍入射光之性質」,證據2 之基材、鏡片基材側、蒸鍍方式、第一、三、五、七層之SiO2蒸鍍層、第二、四、六層之ZrO2蒸鍍層、交互堆疊方式蒸鍍複數層SiO2蒸鍍層與複數層ZrO2蒸鍍層即相當於請求項7 之鏡片基板、待鍍面、真空蒸鍍方式、第一鍍膜層、第二鍍膜層、複數層第一鍍膜層與複數層第二鍍膜層所堆疊形成之多層堆疊結構,證據2 圖2 並揭示其實施例於藍光(400 nm~480 nm)與紅外光(780 nm以上)光譜範圍具有相對於光譜中間範圍(480 nm~780 nm)較高的反射率,可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種以可有效阻隔藍光和紅外光之光學鏡片真空蒸鍍方法所製成之光學鏡片,至少包含:鏡片基板,於一側設待鍍面;複數層第一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鏡片基板之待鍍面上,前述第一鍍膜層係為二氧化矽;複數層第二鍍膜層,係以真空蒸鍍方式設置於前述相鄰第一鍍膜層之間,前述第二鍍膜層得為氧化鋯、五氧化三鈦、氧化鈦、或由氧化鋯與氧化鈦所組成的混合材料;如此,利用複數層第一鍍膜層與複數層第二鍍膜層所堆疊形成之多層堆疊結構,即可使光學鏡片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之技術特徵。

⒉承上,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整體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阻隔光源中部分的藍光與紅外光以保護眼睛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證據2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 、3 、4 之組合同樣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請求項7 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證據2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2 請求項1 並已揭露為7 層之鍍膜堆疊結構,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其中前述多層堆疊結構為五層或七層」之附屬技術特徵,職是,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7 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前述鏡片基板係由玻璃、聚碳酸酯、壓克力樹脂、CR39樹脂、NK55樹脂、MR7 樹脂、MR7 .4樹脂MR8 樹脂、MR10樹脂或鈦晶材質所製成之光學鏡片」。因為證據2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2 說明書第[ 0013] 段落並已揭露「鏡片基材的材料並未特別限定,可以使用眼鏡鏡片之鏡片基材一般使用的材料,例如由聚胺酯(polyurethane)、聚硫胺甲酸酯(polythiourethane)、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 )、二甘氧醯二稀丙酯(diethyleneglycol bisallyl carbonate)等之塑膠、無機玻璃(glass )等所構成者」,證據2 之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無機玻璃(glass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聚碳酸酯、玻璃材質,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中前述鏡片基板係由玻璃、聚碳酸酯、壓克力樹脂、CR39樹脂、NK55樹脂、MR7 樹脂、MR7.4 樹脂MR8 樹脂、MR10樹脂或鈦晶材質所製成之光學鏡片」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3 、4 、6 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 、9 、10不具進步性,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7 、9 、10自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請求項1 至4 、6 至7 、9 至10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於法應有未合。被告所為「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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