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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原告
均輝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冠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村島政彥
送達代收人
洪澄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村島政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均輝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9年12月2 日以「R.P.M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汽、機車及其組件」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979390號商標。嗣參加人村島政彥於95年6 月9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按代表人即村島政彥君)復於96年11月30日申請增列為申請評定人。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無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另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之評定申請距系爭商標91 年2月1 日註冊公告日已逾5 年,以97年9 月30日中台評字第950223號商標評定書為村島政彥之部分,申請不成立;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申請駁回之處分。參加人及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於98年4 月20日以經訴字第09806110610 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表示意見,嗣經原告提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嗣經被告以98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09806113370 號訴願決定駁回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願,惟有關村島政彥部分,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就對其不利部分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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