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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民國99年4月8日辯論終結

原告
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參加人
丙○○○○○○○
代表人
丁○○○(董事長)

           (送達代

            延吉街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8061198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答辯。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3 日以「CR CONTRAIR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6類之鈕釦、拉鍊、扣條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核,准列為註冊第123107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8年6 月11日中台評字第960302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8061198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6類之「鈕釦,拉鍊,扣條」,核與據以評定商標(如附圖2 所示)指定使用於「內衣、睡衣、襯衫、衣服、外套、鞋子、運動鞋、帽子、圍巾等」商品相異,顯屬不同產品。且二者使用範圍、材質、功能、銷售管道及消費族群不同,本無致生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可能。

㈡原告於89年間已開始使用系爭商標,長期使用已足以使系爭商標具有識別性,而據以評定商標之申請日期均晚於原告使用系爭商標之時間,縱使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具有近似之可能,亦無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皆有外文「cr」計設或以較大之外文「cr」(「r 」字母呈反向)及「contraire 」,圖形設計態樣極相彷彿,讀音則完全相同,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或交易時連貫唱呼之際,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高度近似之商標。

㈡系爭商標商品(鈕釦、拉鍊、扣條)最常被應用於據以評定商標商品(內衣、睡衣、襯衫、衣服、外套、鞋子、運動鞋、帽子、圍巾等商品)的製作,以使後者商品得以發揮穿著的功能,並經由共同行銷管道,提供相關消費者選購,二者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相關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類似之商品。

㈢依訴外人柏杉公司與原告簽訂之商標再授權合約書、於西元2002、2003年刊登之各雜誌廣告資料,可推知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知悉據以評定諸商標為他人所有之商標。

五、查系爭商標係於95年3 月3 日申請註冊,是系爭商標之申請應否准許註冊,應以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即現行商標法)為斷。而參加人雖以系爭商標有違同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同條項第13款而撤銷其商標註冊,經原告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亦就此為訴願駁回之決定,故本件爭點為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同條項第13款規定(見本院卷第49頁)?至其餘第12款、第14款部分即無須審酌。經查:

㈠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本文定有明文。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

㈡判斷二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⑴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⑵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⑶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⑷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⑸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⑹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⑺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⑻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㈢系爭商標圖樣本身雖具識別性,惟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近似:系爭商標圖樣(如附圖1 所示)係由一墨色、南北向細條紋之方框,其內有字體較大、灰色之外文「cr(r 字呈鏡面反向)」,再於中間重疊字體略小、反白之外文「contraire(第1 個「r 」字呈鏡面反向)所構成。據以評定商標1 (如附圖2-1 所示)係由單純之外文「cr(r 字呈鏡面反向)」由左至右排列所組成;據以評定商標2 、3 (如附圖2-2、2-3 所示)則以一墨色底方框,其內有字體較大、灰色之外文「cr(r 字呈鏡面反向)」,再於中間重疊字體略小、反白之外文「contraire (第1 個「r 」字呈鏡面反向)」所組成。是以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1 均有相同之外文「cr(r 字呈鏡面反向)」,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2 、3均使用外文「cr(r 字呈鏡面反向)」、「contraire (第1 個「r 」字呈鏡面反向)置於墨底方框內,其構圖設計整體圖樣予人寓目印象均屬相同,是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整體外觀構圖意匠及觀念均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易產生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係屬近似商標,且近似程度極高。

㈣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屬類似,且類似程度極高: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鈕釦、拉鍊、扣條」商品。而據以評定商標1 指定使用於「內衣、胸罩、睡衣、泳裝、襯衫、衣服、運動服、西服、童裝、嬰兒服、休閒服裝、... 圍巾、... 、帽子、... 」商品;據以評定商標2 指定使用於「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童裝、女裝、成衣、男裝、嬰兒服、休閒服、外套、夾克、雨衣、皮衣、牛仔服裝。」商品;據以評定商標3 指定使用於「... 帽子、... 圍巾、... 」商品,均屬服飾類商品。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上開服飾類商品多有使用鈕釦、拉鍊、扣條,以發揮穿著之實用功能,可共同滿足消費者之購買服飾之需求,且經由共同行銷管道,提供相關消費者選購,而具有共同及相關聯之處。故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係屬類似,且類似程度極高。

㈤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熟悉之程度:原告雖主張其原告於89年間已開始使用系爭商標,長期使用已足以使系爭商標具有識別性云云。惟查:雖原告與柏杉公司於89年2 月14日簽訂「商標再授權合約書」,載明原告(即乙方)瞭解柏杉公司(即甲方)所取得「contraire (第1 個「r 」字呈鏡面反向)」之授權範圍,並接受柏杉公司之再授權,於授權區域內製造、銷售「男性休閒服」,且合約有效期間自同年7 月1 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見評定卷第230 至232 頁),姑不論當時柏杉公司得以再為授權使用該商標之權源為何,上開合約書僅記載「contraire (第1個「r 」字呈鏡面反向)」,並無實際圖樣供參,縱認上開合約書之再授權標的即系爭商標圖樣,原告依此於授權期間內使用系爭商標圖樣於「男性休閒服」商品並予銷售,然原告係基於被授權人之地位使用系爭商標,於系爭商標95年3月3 日申請時,其授權期間業已屆滿,無由執此認定原告為系爭商標之先使用人,而有長年使用系爭商標,且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之事實。是以,據以評定商標既均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且據以評定商標1 、3 均於系爭商標申請前即獲准商標註冊,應賦予據以評定商標較大之保護。

㈥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近似程度極高,且指定使用商品類似,類似程度極高;原告所指先使用系爭商標而足使之具識別性,而無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云云,無法執為有利原告之論據。因此,客觀上系爭商標有使相關公眾誤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是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

六、綜上所述,系爭商標註冊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情形。從而,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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