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