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孫建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