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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上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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