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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材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永弼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加人
郭清松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99年9 月16日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3頁(即事實及理由欄六、㈣、1.④)之第17行及第20行所載之「原告」,應更正為「參加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經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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