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 原告
- 材萬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永弼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柏名
- 訴訟代理人
- 莊榮昌
- 參加人
- 郭清松
- 訴訟代理人
-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99年9 月16日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3頁(即事實及理由欄六、㈣、1.④)之第17行及第20行所載之「原告」,應更正為「參加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經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