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李永弼
- 原告材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原 告 材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弼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莊榮昌 參 加 人 郭清松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99年9 月16日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3頁(即事實及理由欄六、㈣、1.④)之第17行及第20行所載之「原告」,應更正為「參加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經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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