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政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政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政郁因犯賭博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政郁因違反聚眾賭博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