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世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王世均因犯傷害、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