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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進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陳進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 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201158931 號函(原聲請誤載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至4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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