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進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陳進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 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201158931 號函(原聲請誤載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至4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