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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得灶林靜雯林秀圓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明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明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乃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98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08654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30108654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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