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明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明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乃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98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08654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30108654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