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吳寶芬
- 訴訟代理人
- 呂承璋律師
- 被上訴人
- 兆生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西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吳維西係被上訴人兆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兆生公司)之負責人,上訴人曾為該公司員工,且在該公司所營「吳寶芬健康中心」網站(下稱系爭網站)上,答覆不特定民眾各項健康養生之提問、或撰寫保健專文(下稱系爭著作),迨雙方於民國101 年8 月間因故交惡後,被上訴人兆生公司乃於同年月17日將上訴人資遣解職,詎被上訴人吳維西雖知上訴人就系爭網站之系爭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資遣解僱上訴人之日起至同年10月1 日止,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仍持續在該網站使用、展示系爭著作而未加移除,嗣經上訴人提出告訴而循線查悉上情。上訴人爰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 項、第88條第1 項、第8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刊登判決書於壹週刊及兆生公司網站。
㈡被上訴人等於原審則以:伊沒有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系爭網站為被上訴人規劃,並與網頁製作公司討論後,由網頁製作公司完成。其中,「大家常常問」的分頁所列問題,均為被上訴人依電話或電郵問題篩選並編輯,回答內容部分係被上訴人參酌上訴人回答內容修改整理後,由被上訴人或公司助理鍵入,部分則係被上訴人參考政府機關網站及醫療單位公布信息編撰,上訴人將上開內容全均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準,被上訴人實難理解等語,資為抗辯。
㈢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等應給付上訴人124萬5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以自己費用將本件判決書刊登於壹週刊及及兆生公司網站。被上訴人等聲明:上訴駁回。
二、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三、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吳維西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8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