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楊昭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2 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楊昭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20、2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有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判決可稽。茲再審聲請人對該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