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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欣蓉張銘晃魏玉英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昭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2 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楊昭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20、2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有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判決可稽。茲再審聲請人對該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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