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上訴人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威佐
上訴人
香港豐成有限公司(FUNG SHING COMPANY LIMITED)
代表人
許季明
被上訴人
宇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泰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李翰洲律師於審判期日雖表明受上訴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曄公司)委任到庭,委任狀後補(見本院卷第260 頁),然旭曄公司庭後具狀表示因訴訟成本考量故不委任李翰洲律師,並否認李翰洲律師於審判期日代理之效力(見本院卷第264 至265 頁),是應認旭曄公司未到庭。本件上訴人旭曄公司、上訴人香港豐成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豐成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105 年度偵續字第14087 號、106 年度偵字第6628號),共犯○○○於民國105 年4 月下旬,向新加坡必威數碼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必威公司)取得其上顯示「UCLEAR」商標之HBC200無線藍芽耳機至少20台,另於105 年6 月間違法進口200 台,被上訴人則自105 年5 月24日起至同年6 月27日止,明確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至少3 次,銷售3 台以上,上訴人旭曄公司、香港豐成公司原本業績良好,但在被上訴人與○○○共同侵權行為後,目前台灣地區業務全面停擺,因渠等究竟違法進口、銷售多少數量之耳機,上訴人難以求證,為此,爰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 倍,作為所受損害之計算,即新台幣340 萬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吳泰緯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原審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智易字第1 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各該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第49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