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宇(原名張峰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宇(原名張峰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張志宇(原名張峰誌)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4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 月,並經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03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7 、9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