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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6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幸芬杭起鶴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4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宇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邱柏達
被告
陳俐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被告
邱錦龍
被告
萬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律師
被告
沈明杰

      張天沐

      陳岳廷

      鄧良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61備註欄第2行至第5行關於「被告張志宇、萬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張志宇、邱柏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6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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