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4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志宇
- 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邱柏達
- 被告
- 陳俐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馮鉦喻律師
- 被告
- 邱錦龍
- 被告
- 萬錡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賴皆穎律師
- 被告
- 沈明杰
張天沐
陳岳廷
鄧良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61備註欄第2行至第5行關於「被告張志宇、萬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張志宇、邱柏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