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30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曾啟謀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宇(原名張峰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宇(原名張峰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張志宇(原名張峰誌)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4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 月,並經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03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7 、9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