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耿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耿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3 年6 月確定後,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刑滿日期為111 年3 月4 日,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6 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259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三、受刑人於105 年10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月13日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11 年3 月4 日一節,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3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