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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1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維心陳端宜蔡如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孟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孟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游孟翰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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