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孟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孟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游孟翰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