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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維心彭凱璐蔡慧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俊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俊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堂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110年3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7月1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09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蔡慧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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