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團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團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團宗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金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6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