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營附民字第6號
- 原 告
-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李光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黃仁傑律師
- 被 告
- 王伯綸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維律師
- 被 告
- 林明岩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 陳立曄律師
- 黃子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8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