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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張銘晃蔡慧雯馮浩庭

上訴人
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清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郁峰律師
被上訴人
興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詹振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詹振綸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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