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凱瑟琳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凱瑟琳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錫助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卞世緯、瞿銘飛即凱瑟琳婚紗攝影社間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6條第1、2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 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其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9之 規定辦理,並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此有最高法院56年度第2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核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