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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聲上字第15號

聲請迴避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聲請人
歐陽傑
聲請人
歐陽偉
相對人
陳瑞銀即世貿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參照)。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另聲請法官迴避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聲請就有效性抗辯的外國文書譯本或節譯、西元1923年引證Hunter圖4 之真實性、2004年引證Chapman 在摘要第2 句、[0045]、[0047]、[0048]段有無教示、上開二引證之組合等,要求相對人提出應盡的舉證責任,並進行辯論,給予聲請人答辯機會。惟承審法官未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 條規定適時曉諭爭點、開示心證、給予充分辯論之機會,以避免因事實認識不清,造成錯誤突襲裁判的窘境,自難期待於本件民事事件上訴審中能有獨立之判斷,足認法官於執行本件的職務必定會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 款規定,聲請本案法官迴避。

三、查聲請人所指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無非以本院100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事件之承審法官未能命相對人負舉證責任,且未依其聲請而辯論,復未依法適時曉諭爭點、開示心證、給予辯論之機會云云。惟有關專利有效性之抗辯,相關引證技術內容之認定、引證案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比對、判斷,乃承審法官依自由心證與論理法則,本於法律之確信所為之事實認定,縱承審法官所持法律上見解、有關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與聲請人之主張迥然有別,難持此遽認承審法官之執行職務即因此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承審法官有何足使人懷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聲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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