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輝 送達代收人 蔡欣宸 被 上訴人 吳嘉祥 陳百潭 王再慶 王建青 韓正皓 邱宏瀛 蔡明勳 史俊鵬 李揚喜 何沛澄 鄭忠信 呂惠也 李坤城 林家慶 洪榮宏 張李瑞華 陳木 張文夫 陳玉立 陳俊辰 陳星燁 黃永發 許慧貞 劉亞文 謝宇隆 葉明發 曾麗溶 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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