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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 上訴人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薇庭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3 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3 項為主位請求,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上訴聲明第4 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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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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